和而泰(002402)_公司公告_和而泰: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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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而泰: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5-04-23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5-2027)股东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建立科学、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积极回报广大股东,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制度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了《未来三年(2025年—2027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的规划和可持续的发展,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经营发展目标、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性,保证现金分红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严格遵循《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政策的相关条款,并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需要,在满足公司正常经营发展对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实施科学合理的利润分配办法,优先考虑现金分红,并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5—2027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利润分配形式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划有关规定和条件,同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的前提下,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

金与股票相结合方式分配股利,其中优先以现金分红方式分配股利。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利润分配期间间隔

在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当期的经营计划、盈利规模、现金流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分红。

(三)现金、股票分红具体条件和比例

1、在公司当年盈利且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数且保证公司能够持续经营和长期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计划等事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除外),公司应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公司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一)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二)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三)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3、公司经营情况良好,并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的,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之余,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执行。公司如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应具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公司在确定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的具体金额时,应充分考虑以股票方式分配利润后的总股本是否与公司目前的经营规模、盈利增长速度相适应,并考虑对未来债权融资成本的影响,以确保分配方案符合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四、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报计划。

2、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利润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3、独立董事认为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4、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传真、邮箱、互动平台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5、上市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6、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

准的现金分红方案。确有必要对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者变更的,应当满足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经过详细论证后,履行相应的决策程序,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五、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利润分配预案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并对下列事项进行专项说明:

1、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

2、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

3、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

4、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

5、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了充分保护等。

公司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应当对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及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进行详细说明。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

七、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及实施,修订时亦同。

深圳和而泰智能控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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