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 修订前 | 修订后 |
第二十九条新增(七)、(八)、(九) | - | (七)决定聘用、解聘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专项审计机构; (八)决定公司劳资纠纷、裁员等重大员工事件的解决方案; (九)决定控股子公司涉及薪酬与福利的相关制度、实施方案; |
第四十四条 |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公司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融资、授信事项以及融资、授信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的权限不超过5000万元(不含 5000万元)。5000万元以上的,总经理办公会应提请公司董事会召开董事会会议,以决定该项资金、资产事项的运用权力。 | 总经理办公会决定事项权限如下: (一)决定公司低于5000万元的融资、授信、用信额度以及融资、授信、用信所涉及的资产抵押、质押事项。 (二)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总额低于3000万元的单个境内(含香港、澳门地区)主业投资项目。 (三)决定公司购买资产(不含股权)低于3000万元的事项。 (四)决定公司以公开挂牌转让方式出售低于5000万元资产的事项。 |
注:经上述内容的增加、删除及变动,原有的章、节、条、款序号将依次顺延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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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八月廿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