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广集团(002400)_公司公告_省广集团: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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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集团: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2023年3月)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3-03-30

(2023年3月)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建立健全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司信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质量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处理投资者涉及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权益保护等相关的投诉事项。公司客户、员工及其他相关主体对公司产品或服务质量、民事合同或劳资纠纷、专利、环保等生产经营相关问题的投诉不属于本制度范围。

第三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证公司的信誉不被损害。

第二章 投诉处理工作细则

第四条 公司公开受理投资者投诉的渠道包括: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来访等,以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它部门单位转办的投诉。公司确保投诉渠道畅通,方便投资者反应诉求。投资者可以通过任何一种联系方式向公司提出投诉并得到有效处理和反馈。

第五条 公司应当受理投资者对涉及其合法权益事项的投诉,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存在违规行为或者违反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治理机制不健全,重大事项决策程序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

(三)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和决策程序违规;

(四)违规对外担保;

(五)承诺未按期履行;

(六)热线电话无人接听等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问题;

(七)其他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六条 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处理投资者投诉的部门,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汇总,协调各部门及时处理投资者的投诉,并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主要职责包括:

(一)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二)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投诉热线的转办件,及其他的间接投诉;

(三)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四)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七条 董事会办公室接到投诉后,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投诉人意见,核实投资者身份等相关信息,详细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投诉意见等有关信息。公司原则上不接受非公司证券投资者的投诉,但可将其作为潜在投资者意见进行记录,视情况向部门负责人汇报。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投诉时,对于能够当场直接处理和答复的投诉,应尽量立即处理,当场答复,并将处理情况报告部门负责人;不能当场解决的投诉,向部门负责人汇报解决;对影响重大、情况复杂或具有典型意义的投诉,应同时上报公司董事会协调解决。

第九条 凡受理的投诉,董事会办公室应如实记录投诉人、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等有关信息,依法对投诉人基本信息和有关投诉资料进行保密。除直接处理完毕的投诉事项以外,原则上应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及时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 如果投诉人投诉的事项情况复杂,不能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的,工作人员应按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的要求做好延期申请和情况汇报工作,并告知投诉人延期理由。

第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规行为或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进行整改,及时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公告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关制度。第十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第十四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第十五条 发生非正常上访、闹访、群访和群体性事件时,公司应当启动维稳预案,主管负责人应到达现场,劝解和疏导上访人员,依法进行处理,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及当地公安等相关部门报告。第十六条 对于证券监管部门转交的“12386”热线投诉和咨询事项、交办的投诉事项,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部门的交办(转办)要求办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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