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作为广东省广告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独立意见
公司开展票据池业务,可以减少公司资金占用,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利用率。我们同意公司与合作银行开展不超过人民币2亿元的票据池业务,上述额度可滚动使用。
(二)关于2021年度担保额度预计的独立意见
本次担保额度预计所涉及的担保业务有利于公司及子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同意公司本次担保额度预计事项。
独立董事:黄昇民 梁彤缨 梁丹妮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