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阅,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独立意见
公司延长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有利于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工作的顺利推进。公司董事会在审议相关事项时,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延长公司2022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吴维春 张国栋 梁永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