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92 证券简称:北京利尔 公告编号: 2025-022
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28日下午15:00。
(2)网络投票时间: 2025年4月28日,其中:
①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②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5年4月28日9:15—15:00。
2、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3、召开地点:河南省洛阳市伊川县产业集聚区洛阳利尔功能材料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4、召 集 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主 持 人:公司董事长赵伟先生
6、此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投票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韦炽卿律师、赵伟熹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的总股本数为1,190,490,839股,公司回购证券专户股份数为25,210,000股,因此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具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
1,165,280,839股。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计274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70,668,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6461%。其中:
1)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6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57,627,31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5270%,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3588%;
2)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有258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3,041,07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191%,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412%。
3)参与投票的中小投资者(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计274人,代表股份170,668,38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646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列席了会议。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审议并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议案,形成了以下决议:
(一)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利尔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345,4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08%;反对184,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0%;弃权1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12%。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345,4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08%;反对184,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0%;弃权138,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12%。
(二)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北京利尔第二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345,3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07%;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0%;弃权1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13%。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345,3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107%;反对184,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0%;弃权138,7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13%。
(三)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70,342,88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93%;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1086%;弃权1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21%。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70,342,88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99.8093%;反对185,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
0.1086%;弃权140,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1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的0.0821%。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韦炽卿、赵伟熹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事项为《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致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北京利尔高温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5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