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或“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宏创控股的委托,担任宏创控股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财务顾问,按照《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证监会公告[2018]22号)的规定,就本独立财务顾问及宏创控股在本次交易中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个人(以下简称“第三方”)的行为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一、独立财务顾问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独立财务顾问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二、上市公司有偿聘请第三方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宏创控股因本次交易已聘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如下:
1、宏创控股聘请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2、宏创控股聘请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本次交易的审计及审阅机构;
3、宏创控股聘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作为本次交易的法律顾问;
4、宏创控股聘请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作为本次交易的评估机构。上述中介机构均为本次交易依法需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此外,宏创控股聘请境外律师顾李律师行有限法律责任合伙对标的公司的境外子公司进行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除上述聘请行为外,公司不存在为本次交易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
三、独立财务顾问结论性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宏创控股除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律师事务所(含境外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以外,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本次交易中,华泰联合证券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有偿聘请其他第三方的行为,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符合<关于加强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等廉洁从业风险防控的意见>的相关规定之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于侍文 | 韩 杨 | 朱洛萱 | ||||||
程凯利 | 邓啸飚 |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黄 涛 | 张 涛 | 何楠奇 |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
唐松华 | ||||||||
内核负责人: | ||||||||
平长春 | ||||||||
法定代表人: | ||||||||
江 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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