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山东宏创铝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公司”)拟通过发行股份的方式购买山东魏桥铝电有限公司、济南嘉汇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中信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天津聚信天昂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宁波信铝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宏泰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济南君岳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天铖锌铖一期(温州)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持有的山东宏拓实业有限公司100%股权(以下简称“本次交易”)。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担任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意见:
本次交易前36个月内,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未发生变更,均为山东宏桥新型材料有限公司。2022年7月,因上市公司原实际控制人张士平先生逝世及张士平先生个人遗产继承安排,上市公司和山东宏拓实业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从张士平先生变更为张波先生、张红霞女士及张艳红女士。本次权益变动为遗产继承,不构成上市公司控制权变更。因此,最近36个月内上市公司不存在控制权变更的情形。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控制权不会发生变更。因此,本次交易未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财务顾问协办人:
于侍文 | 韩 杨 | 朱洛萱 | ||||||
程凯利 | 邓啸飚 | |||||||
财务顾问主办人: | ||||||||
黄 涛 | 张 涛 | 何楠奇 | ||||||
投行业务负责人: | ||||||||
唐松华 | ||||||||
内核负责人: | ||||||||
平长春 | ||||||||
法定代表人: | ||||||||
江 禹 |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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