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对2020年度、2021年度、2022年度、2023年半年度编制的《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非经常性损益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各期非经常性损益表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该《非经常性损益明细表》的内容。
二、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该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进行了专户存储和专项管理,并及时履行了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未发现募集资金使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形。该报告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按照财政部颁发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的标准,编制的截至2023年6月30日《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和运作的实际情况。该报告已经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鉴证并出具鉴证报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钱志昂 朱永新 刘胜军
2023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