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时间: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2-04-26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将部分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年产3亿只高档铝防伪瓶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及以节余募集资金实施的“组合式防伪瓶盖生产线新建项目”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作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二、关于控股子公司为公司贷款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关于控股子公司烟台和俊制盖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系控股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二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王 利  吴贤国 战淑萍 2012年4月25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