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2021年1月26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的通知》(财会〔2021〕1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4号”),规定了关于社会资本方对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合同的会计处理、关于基准利率改革导致相关合同现金流量的确定基础发生变更的会计处理。
2、2021年12月30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的通知》(财会〔2021〕35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15号”),规定了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以及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二)变更日期
1、准则解释第14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亏损合同的判断”内容自
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三)变更前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执行解释第14号及解释第15号,其他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五)变更审议程序
公司于2022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1、公司自2021年1月26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4号》,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2、公司自2021年12月31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5号》“关于资金集中管理相关列报”规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
3、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影响公司损益、总资产、净资产,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
三、董事会对会计政策变更合理性的说明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执行变更后会
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四、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会计政策的变更符合财政部相关文件的要求,其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五、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发布的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执行变更后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次,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备查文件
1、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
见。
特此公告。
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