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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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2011年11月)
公告日期:2011-11-2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拟披露信息的内容或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 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所确定的所有公司须披露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负责人及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四)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五)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对于属于公司涉及并购重组、发行证券、收购、合并、分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的内幕信息,应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按照附件《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表》的要求,将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知情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证券账户、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知悉的途径及方式、知悉的时间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表》,并于五个交易日内交董事会备案。董事会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相关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分)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方、中介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人的变更情况。  第五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及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应严格按本制度执行,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并须将扩大信息知情人员范围及时报告证券部。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的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一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内幕信息的部门或相关人员,在有利于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内幕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设立密码及经常更换密码等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或带离公司办公场所。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形成董事会决议。上市公司董事在审议和表决时应当认真履行职责,关联方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上市公司提供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应予以拒绝。 第二十五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内幕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降薪、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以及适当的赔偿要求,以上处分可以单处或并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二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查询并形成书面记录,有权对违法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情况进行问责和依法处置相关收益,并及时向山东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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