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管理业务指引》、《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 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 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二) 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含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 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董事会秘书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的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最迟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由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 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 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 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申报股份变动意向或披露股份变动情况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向违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监事发函进行违规风险提示,并责令补充申报及信息披露。 由于没有及时报告或报告有误而违反相关法规的,引起的后果和责任由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本人承担。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四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将视情节轻重进行处分。如买卖公司股份行为严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公司将交由相关监管部门处罚。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零一一年九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