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延长募投项目建设期限履行了必要的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和《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重新论证并继续实施的议案》。
二、关于终止回购公司股份的独立意见
本次终止回购股份事项是公司基于目前股价持续高于回购价格上限,无法满足回购条件,同时受回购敏感期限制等因素影响,可供实施回购的交易日较少。公司考虑到实际经营的需求,并结合业务发展趋势,为保证公司拥有充足的运营资金,以支撑公司业务发展所需。本次事项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终止回购股份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关于关联方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事项,我们认为是基于公司经营的实际需要,该事项已得到我们的事前认可。
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方式和定价原则公平、合理,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审议本关联交易的议案时,关联董事回避表决,会议表决程序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以下无正文,为独立董事签字页)
【本页无正文,为《山东中锐产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新 杨 强 钱志昂
2021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