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及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规范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本公司的《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指的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含独立董事)、监事(指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票数乘以《公司章程》规定当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的投票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所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一人,也可以分散选举数人,最后按得票的多少决定当选董事或监事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表决权,征集应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代表股东投票选举董事、监事。 第四条 公司在发出关于选举董事(指非独立董事)、监事(是指非职工监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后,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3%以上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提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提案的程序审核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五条 为确保独立董事当选人数符合证监会规范意见,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选举分开进行。独立董事分开选举亦按累积投票制选举,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六条 出席股东投票前,董事会负责对累积投票解释及具体操作的说明,指导其进行投票,计票人员应认真核对选票,以保证投票的公证、有效。 第七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必须在选票中注明其所持公司股份数,并在其选举的每名董事、监事后标明其投向该董事、监事的投票表决权数。 第八条 出席股东投票时,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得超过其合法持有的有效选票数,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该选票有效。 第九条 如果选票上该股东使用的选票总数超过了其合法拥有的有效选票数,则按以下情况区别处理: (一)该股东的表决权数只投向一位候选人的,按该股东合法拥有的有效 1/2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累计投票制实施细则表决权数计算; (二)该股东分散投向数位候选人的,计票人员应向该股东指出,并要求其重新确认分配到每一位候选人身上的投票权数,直至其所投出的表决权数不超过其合法拥有的投票权数为止。如经计票人员指出后,该股东拒不重新确认的,则该股东所投的全部选票均作废,视为弃权。 第十一条 表决完毕后,由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候选人的得票情况,依照候选人所得票数多少,决定董事、监事人选。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规定相抵触,需立即对本实施细则进行修订,并报请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一一年八月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