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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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4-15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2019年度重大关联交易、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9年度公司未发生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公司章程》和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规定了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有利于保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报告期内公司与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均属正常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关联方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截至董事会召开日,公司累计担保余额为100,30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9.03 %,另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0,150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5.62%。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公司上述担保已履行了相关审批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四、关于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结合2019年度公司经营与财务状况及2020年发展规划,拟定公司2019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9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未分配利润结转下一年度。

我们认为:该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同意公司董事会的利润分配预案,并请董事会将上述预案提请2019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体系并能得到有效的执行。公司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六、关于公司拟聘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自受聘担任本公司审计机构以来,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坚持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责地履行了双方所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各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担任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并将该项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审查,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同意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机构,聘期一年。2019 年度,公司给予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年度审计报酬为110万元。请董事会提交公司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七、关于对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独立董事津贴标准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设定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津贴。

八、关于公司为子公司、全资子公司之间提供融资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系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我们认为本次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九、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年修订)》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十、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的相关规定进行的,使得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符合公司和所有股东的利益。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事前认可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新 杨 强 钱志昂

2020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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