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事先收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拟审议的《关于与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对上述议案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1、鉴于公司根据最新的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拟修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公司拟与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署的《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公司非公开发行事项的顺利进行。
2、本次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约定的认购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交易定价客观、公允,《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补充协议(一)》的条款设置合理合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3、我们对前述事项表示认可,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董事钱建蓉、贡明应按规定予以回避表决。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朱永新 杨 强 钱志昂
2020年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