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运作,完善监督机制,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提高监事会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定期会议,会议在公司住所地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临时监事会由监事会主席决定。但经两名以上监事提议的,监事会必须召开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的,应说明原因。
第四条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两日以前以专人送出、传真、邮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含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事由、议题及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主持。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并由委托人签名和盖章。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监事连续二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八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议,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九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关注的问题。被邀请参加监事会会议的人员应参加会议。
第十条 监事会议事的主要范围为:
(一)对公司董事会决策经营目标、方针和重大投资方案提出监督意见;
(二)对公司中期、年度财务决算的方案和披露的报告提出意见;
(三)对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提出审查、监督意见;
(四)对董事会决策的重大风险投资、抵押、对外担保等提出意见;
(五)对公司内控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审议,提出意见;
(六)对公司董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损害股东利益和公司利益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
(七)监事换届、辞职、讨论推荐新一届监事名单或增补名单提交股东大会;
(八)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九)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及其他待遇;
(十)其他有关股东利益,公司发展的问题。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监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为永久性保管。第十二条 监事会决议由出席会议的监事以举手表决或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三条 会议结束时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后在会议纪要或决议上签字(纪要或决议送达时当场审阅签字)。监事不在会议记录、纪要、决议上签字,视同不履行监事职责。第十四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第十五条 监事应对监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决议由监事执行或者监事会监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实质性决
议,应由监事负责执行;对监督事项的建议性决议,监事应监督其执行。
第十七条 监事会建立监事会决议执行记录制度。监事会的每一项决议应指定监事执行或监督执行。被指定的监事应将决议的执行情况记录在案,并将最终执行结果报告监事会。第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第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