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根据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0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募集资金项目中“年产3亿只高档铝防伪瓶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由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劲鹏”)负责实施,并由公司以该项目募集资金对大冶劲鹏增加注册资本的方式进行具体实施,公司以该项目募集资金4,000万元人民币对大冶劲鹏进行增资。根据募集资金存储和使用的相关管理规定,大冶劲鹏已于2010年5月13日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以下简称银行)及保荐机构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一、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1606021019200034733,截止2010年4月19日,专户余额为4,0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大冶劲鹏年产3亿只高档铝防伪瓶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大冶劲鹏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3,000万元,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冶劲鹏存单不得质押。 二、大冶劲鹏、银行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大冶劲鹏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大冶劲鹏和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侃巍、刘宏可以随时到银行查询、复印大冶劲鹏专户的资料;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银行查询大冶劲鹏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银行查询大冶劲鹏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银行按月(每月10日之前)向大冶劲鹏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大冶劲鹏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大冶劲鹏、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及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大冶劲鹏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大冶劲鹏、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