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更换第四届董事会董事的程序规范、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2、董事候选人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要求。
3、未发现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杨强 秦书尧 王全宁
2019年4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