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38号”文核准,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350 万股,发行价格每股23.80 元,募集资金总额32,13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24,415,386.55元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96,884,613.45元。公司以上募集资金已由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3月12日出具的(2010)汇所验字第7-00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及使用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1个月以内与保荐人、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下称“专户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及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基于上述情况,根据《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第十二 募集资金运用”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公司、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源证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共同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已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牟平支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账号为 15-386101040031585,截止目前,专户余额为29688.461345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 10,000万元,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本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宏源证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以存单方式存放的募集资金详情为: 单位:万元 序 号 开户日期 开户金额 存单号码 存单期限 1、 2010年3月22日 3000 96605 定期 1年 2、 2010年3月22日 500 96606 定期 6个月 3、 2010年3月22日 500 96607 定期 6个月 4、 2010年3月22日 500 96608 定期 6个月 5、 2010年3月22日 500 96609 定期 6个月 6、 2010年3月22日 500 96610 定期 6个月 7、 2010年3月22日 500 96611 定期 6个月 8、 2010年3月22日 500 96612 定期 6个月 9、 2010年3月22日 500 96613 定期 6个月 10、 2010年3月22日 300 96614 定期 3个月 11、 2010年3月22日 300 96615 定期 3个月 12、 2010年3月22日 300 96616 定期 3个月 13、 2010年3月22日 300 96617 定期 3个月 14、 2010年3月22日 300 96618 定期 3个月 15、 2010年3月22日 300 96619 定期 3个月 16、 2010年3月22日 300 96620 定期 3个月 17、 2010年3月22日 300 96621 定期 3个月 18、 2010年3月22日 300 96622 定期 3个月 19、 2010年3月22日 300 96623 定期 3个月 二、公司、农业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宏源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宏源证券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农业银行应当配合宏源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宏源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公司授权宏源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刘侃巍、刘宏可以随时到农业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农业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农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宏源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农业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农业银行按月(每月 10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宏源证券。农业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公司一次或 12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万元,农业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宏源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宏源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宏源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农业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公司、农业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农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宏源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宏源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宏源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公司、农业银行、宏源证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或宏源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2012年12月31日)起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