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38号文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1,350万股,每股发行价格23.80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321,300,000.00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募集资金净额为296,884,613.45元,以上募集资金已经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2010)汇所验字第7-002号《验资报告》审验确认。 上述募集资金净额中,15,800万元拟投资于“铝板复合型防伪印刷及制盖生产线项目”和“年产 3亿只高档铝防伪瓶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其中“年产3亿只高档铝防伪瓶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子公司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冶劲鹏”),其余 138,884,613.45元为超募资金。 二、公司预先使用自筹资金投资募投项目的情况 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大冶劲鹏前期已以自筹资金开始投资建设上述两个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大冶劲鹏预先以自筹资金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情况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2010)汇所综字第7-022号专项报告的鉴证报告,审验了公司及大冶劲鹏分别预先投入复合型防伪印刷及铝防伪盖生产线项目和年产3亿只高档铝防伪瓶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际投资额为27,458,262.44元,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项目名称 招股说明书承诺投资总额(元) 自筹资金 投入金额(元) 1 铝板复合型防伪印刷及制盖生产线项目 118,000,000.00 17,504,003.22 2 年产 3亿只高档铝防伪瓶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 40,000,000.00 9,954,259.22 合 计 158,000,000.00 27,458,262.44 三、具体置换方案 为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及子公司大冶劲鹏计划运用募集资金中的27,458,262.44元置换上述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已投入铝板复合型防伪印刷及制盖生产线项目的17,504,003.22元由公司实施置换;已投入年产3亿只高档铝防伪瓶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9,954,259.22元,由项目实施主体大冶劲鹏在丽鹏股份以募集资金对其增资4,000万元后实施置换。 四、公司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本次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行为符合公司发展需要,预先投入数额经注册会计师审核并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内容及程序均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规定。 独立董事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大冶劲鹏计划运用募集资金中的27,458,262.44元置换上述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已投入铝板复合型防伪印刷及制盖生产线项目的17,504,003.22元由公司实施置换;已投入年产3亿只高档铝防伪瓶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9,954,259.22元,由项目实施主体大冶劲鹏在丽鹏股份以募集资金对其增资4,000万元后实施置换。 五、公司监事会意见 公司本次资金置换,有助于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未改变 募集资金用途、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符合《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监事会同意公司及子公司大冶劲鹏计划运用募集资金中的27,458,262.44元置换上述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已投入铝板复合型防伪印刷及制盖生产线项目的17,504,003.22元由公司实施置换;已投入年产3亿只高档铝防伪瓶盖生产线技术改造项目的9,954,259.22元,由项目实施主体大冶劲鹏在丽鹏股份以募集资金对其增资 4,000万元后实施置换。 六、保荐机构意见 宏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核查后认为: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本次置换行为不存在违反丽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 票的《招股说明书》中所述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形,也不存在违反《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保荐工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细则》等有关规定的情形。本次置换行为目的主要为加快资金周转和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的根本利益。丽鹏股份管理层在决定本次置换事宜前,与本保荐机构进行了充分沟通,且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监事会、独立董事均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相关法定程序和信息披露的要求。本保荐机构同意上述丽鹏股份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