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丽鹏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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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8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或“子公司”)于近日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8)川17民初5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项目概况

公司在2018年12月18日发布的公告中详细披露了华宇园林与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渠县交通公司”)、渠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渠县国资办”)第三人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枝花公路公司”)建设工程纠纷案件的情况。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1)。

近日,华宇园林收到法院发来的《民事裁定书》,法院认为,案涉合同和协议书是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合法有效,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享受权利和义务。原告华宇园林、被告渠县交通公司、第三人攀枝花公路公司三方签订建设工程协议约定,渠县交通公司同意接受攀枝花公路公司的委托,在支付攀枝花公路公司的第一笔回购款及投资回报时,优先直接归还华宇园林代攀枝花公路公司垫付的资金8000万元。之后原告华宇园林、第三人攀枝花公路公司双方签订债权债务确认书确认,案涉贷款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15,964,684.96元的债务人是第三人攀枝花公路公司,案涉8000万元借款及利息的偿还方式和支付条件变更为渠县交通公司审计结算后,首先偿还华宇园林本金8000万元及利息。据此可以认定被告渠县交通公司向原告华宇园林承担附条件的先行直

接支付义务。本案辩论终结前,案涉项目虽然已竣工交付使用,但未进行审计结算。现既未竣工验收结算审计又无第三人攀枝花公路公司委托,不符合协议约定的被告渠县交通公司向原告华宇园林先行直接支付的条件,原告华宇园林的起诉应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驳回原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的起诉。根据2017年5月23日华宇园林与攀枝花公路公司签署的《债权债务确认书》中约定:2017年6月业主审计结算后,攀枝花公路公司首先偿还支付华宇园林本金8000万元及应付利息15,964,684.96元。经确认,该项目于2016年12月施工完毕并交付使用,根据约定项目业主(渠县交通公司)应在2017年6月对施工项目进行审计结算,但截至本公告日,项目业主(渠县交通公司)仍未进行项目审计结算。

二、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在收到上述裁定书后,积极与公司律师进行了沟通,认为一审法院作出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存在适用错误,同时认为一审有关案涉付款条件未成就的认定存在事实错误。为保护公司权益,公司后续将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上述裁定为一审判决,非终审裁定结果,目前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情况。

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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