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鲁民初93号诉讼案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于2019年1月24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401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诉讼案件的项目概况
因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野公司”)长期拖欠应付华宇园林的工程款项,华宇园林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鲁民初9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8年7月9日,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将(2018)鲁民初93号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移至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18年8月9日,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9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2018年12月18日,公司披露了最高法已受理该案件的进展公告。
上述具体内容公司已于2018年6月28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9月20日、2018年12月18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41)、《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3)、《关于(2018)鲁民初93号诉讼案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6)、
《关于(2018)鲁民初93号诉讼案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4),《关于全资子公司涉及重大诉讼及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91)。
二、案件进展情况2019年1月24日,公司收到最高法发来的《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401号),最高法认为,人民法院在立案阶段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审查,对于双方争议的建设工程回购价款数额,应待人民法院实体审理后做出判决。该案件华宇园林提供竣工验收意见书、结算咨询报告、工程造价咨询核定总表等初步证据,欲证明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欠付建设工程回购价款132453309.52元、逾期付款违约金95950297.64元,人民法院应据此确定案件的诉讼标的额及案件的级别管辖。该案件诉讼标的额超过2亿,最高法《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山东省行政辖区,诉讼标的额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达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最高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驳回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三、公司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止目前,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四、对公司的影响1、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中央要求各地要抓紧开展专项清欠行动,切实解决政府部门拖欠民营企业账款问题。最高法的终审裁定,对本案的进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2、本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公司将根据案件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9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