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丽鹏股份:关于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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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关于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12-22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2018年12月20日

声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东兴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兴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东兴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兴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

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2017年4月25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交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7年5月8日,公司2016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会议批准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向股东配售安排、发行方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关于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和偿债保障措施等事项。

(三)2017年10月20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86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6亿元(含6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将综合市场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及其他具体发行条款。

(四)发行人于2017年12月1日成功发行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丽鹏G1”,债券代码“112623”)。本期基础发行金额为人民币1.00亿元,超额配售1.50亿元,期限为5年期,第3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截至目前,本期债券尚在存续期内。

二、重大事项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或“发行人”)的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于近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401号)、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来的《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川17民初52号),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2018)鲁民初93号诉讼案

因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野公司”)长期拖欠华宇园林应付的工程款项,华宇园林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于2018年6月26日收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案号为(2018)鲁民初93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018年7月9日,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申请将(2018)鲁民初93号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移至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驳回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

2018年8月9日,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因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鲁民初93号驳回管辖权异议裁定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述具体内容发行人已于2018年6月28日、2018年7月20日、2018年8月1日、2018年9月20日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进行披露,具体内容详见《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41)、《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3)、《关于(2018)鲁民初93号诉讼案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56)、《关于(2018)鲁民初93号诉讼案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74)。

近日,华宇园林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发来的《民事二审案件应诉通知书》((2018)最高法民辖终40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已受理该案件,目前,发行人正应诉准备中。

2、(2018)川17民初52号诉讼案

2015年11月,华宇园林、四川省渠县交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公司”)及攀枝花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攀路公司”)签订了《渠县至三汇快速通道工程二级公路部分二标段(土溪至涌兴)建设工程协议书》(以下

简称“《工程协议》”),约定华宇园林代攀路公司向交通公司支付垫付资金8,000万元,交通公司将在向攀路公司支付回购款前优先归还华宇园林垫付资金。

其后,华宇园林按约分别于2015年11月5日、11月6日、11月24日向交通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但交通公司于2016年8月25日向攀枝花公路公司支付第一笔回购款5,200万元时,并未依约优先归还华宇园林垫付款。

因交通公司迟迟未依约向华宇园林归还垫付款,华宇园林向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交通公司按《工程协议》约定偿还原告垫付资金7,000万元本金(交通公司经原告催要于2018年2月11日偿还1,000万元,剩余7,000万元)及相关利息,并请求渠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近日,华宇园林已收到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8)川17民初5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及传票。

(二)、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

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东兴证券作为上述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东兴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诉讼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

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年度第三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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