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板监管函【2018】第 210 号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汤于: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10月30日披露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你作为公司董事,在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披露前30日内,通过大宗交易卖出公司股票527.41万股,交易金额为1,687.72万元。
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第1.4条、第3.1.8条以及《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3.8.17条的规定。我部对此表示关注,请你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股票买卖行为,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18年1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