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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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8-30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的要求,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累计和2018半年度当期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查验,截至2018年6月30日,公司及其子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为公司及子公司以外的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截至本次董事会召开日,公司对子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5,000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4.02 %,另子公司为母公司提供担保余额40,313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2.56%。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公司上述担保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

三、关于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经核查,2018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8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关于变更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更换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的程序规范、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2、非独立董事及独立董事候选人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要求。

3、未发现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

我们同意提名的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公司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对期货业务进行管理,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稳定公司经营,规避铝原材料价格波动给公司经营带来的风险,公司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开展铝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8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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