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 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 受托管理人 2018 年 7 月 3 日 声 明 本报告依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及其它相关信息披露文件以及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发行人”或“公司”)出具的相关说明文件和提供的相关资料等,由受托管理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受托管理人”)编制。东兴证券编制本报告的内容及信息均来源于发行人提供的资料或说明。 本报告不构成对投资者进行或不进行某项行为的推荐意见,投资者应对相关事宜作出独立判断,而不应将本报告中的任何内容据以作为东兴证券所作的承诺或声明。在任何情况下,未经东兴证券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进行的任何作为或不作为,东兴证券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公司债券基本情况 (一)2017 年 4 月 25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并提交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2017 年 5 月 8 日,公司 2016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预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相关事宜的议案》。会议批准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向股东配售安排、发行方式、债券期限、债券利率、关于本次发行对董事会的授权和偿债保障措施等事项。 (三)2017 年 10 月 20 日,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17】1886 号文)核准,公司获准公开发行不超过人民币 6 亿元(含 6 亿元)的公司债券。公司将综合市场等各方面情况确定债券的发行时间、发行规模及其他具体发行条款。 (四)发行人于 2017 年 12 月 1 日成功发行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债券简称“17 丽鹏 G1”,债券代码“112623”)。本期基础发行金额为人民币 1.00 亿元,超额配售 1.50 亿元,期限为 5 年期,第 3 年末附发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及投资者回售选择权。截至目前,本期债券尚在存续期内。二、重大事项 发行人基于对公司未来健康发展,实现公司经营运作的良性循环,保障公司应有权益。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宇园林”或“原告”)于 2018 年 6 月 12 日向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提起两起诉讼请求,请求被告支付工程项目回购款及违约金。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收到案号分别为(2018)鲁民初 93 号、(2018)鲁民初 94 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有关内容如下: (一)、案件的基本情况 1、案件一((2018)鲁民初 93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一:莱芜市雪野湖旅游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地址:莱芜市雪野旅游区防汛路 18 号,法定代表人:蔺义华; 被告二:莱芜市人民政府,地址:山东省莱芜市莱城区文化北路 1 号,法定代表人:梅建华,职务:市长; 2)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8 年 6 月 26 日 3)受理机构: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4)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一于 2013 年签订《山东省雪野湖环湖公园(生态湿地)景观建设工程第一标段 BT 融资暨施工总承包建设合同》,后原告又与被告二的派出机构山东省莱芜市雪野旅游区管委会签订上述合同的补充协议,被告二的派出机构与原告签订《山东省雪野湖环湖公园(生态湿地)景观建设工程第一标段 BT 融资暨施工总承包土地质押合同》,土地质押作为涉案工程还款保证。原告依约完成了工程项目的施工并全部完成了竣工验收,全部完成了工程价款的结算与审计,并交工程移交给被告。但被告尚未付清剩余工程回购价款,造成违约。 5)诉讼请求: a、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回购价款人民币 132,453,309.52 元; b、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 95,950,297.64 元(截止至2018 年 6 月 12 日); c、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欠付的工程回购价款132,453,309.52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算); d、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诉讼进展:华宇园林已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收到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鲁民初 93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2、案件二((2018)鲁民初 94 号) 1)诉讼当事人 原告: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 被告:肥城市人民政府,地址:山东省肥城市龙山路 32 号,法定代表人:殷锡瑞,职务:市长 2)本次诉讼受理时间:2018 年 6 月 26 日 3)受理机构: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 4)基本案情:原告与被告于 2012 年 12 月 20 日年签订《关于投资肥城市龙山河两侧仿古建筑等建设项目协议书》,原告依约全部完成工程项目的施工,并全部完成了竣工验收,全部完成了工程价款的结算与审计。但被告尚未付清剩余工程购价款,造成违约。 5)诉讼请求: a、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建设价款人民币 231,435,598.71 元; b、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人民币 11,880,547.43 元(截止至2018 年 6 月 12 日); c、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滞纳金(以欠付的工程回购价款231,435,598.71 元为基数,自 2018 年 6 月 13 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按照每年 15%的标准计算); d、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6)诉讼进展:华宇园林已于 2018 年 6 月 26 日收到山东省最高人民法院的(2018)鲁民初 94 号《受理案件通知书》。 (二)、判决情况 上述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公司将按照有关规定并根据本案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上述诉讼对公司的影响取决于法院的判决结果,鉴于该案件尚未开庭审理,上述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和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 东兴证券作为上述公司债券的受托管理人,为充分保障债券投资人的利益,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职责,在获悉相关事项后,及时与发行人进行了沟通,根据《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的有关规定出具本受托管理事务临时报告,并提醒投资者关注相关风险。 东兴证券后续将密切关注发行人本次诉讼及其他对债券持有人利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并严格按照《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执业行为准则》、《债券受托管理协议》等规定或约定履行债券受托管理人的职责。 特此提请投资者关注上述债券的相关风险,并请投资者对相关事项做出独立判断。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绿色公司债券(第一期)2018 年度第二次临时受托管理事务报告》之签章页)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