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丽鹏股份: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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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8-06-29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财务顾问 二〇一八年六月  声 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6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林证券”或“本财务顾问”)作为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睿畅投资”)本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就其披露《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有关内容出具核查意见。 本财务顾问是按照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精神,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在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和充分了解本次权益变动的基础上,发表财务顾问意见,旨在就本次权益变动作出独立、客观和公正 的评价,以供广大投资者及有关各方参考。并在此特作如下声明: 1、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文件、资料由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向本财务顾问保证,其所提供的出具本核查意见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2、本财务顾问已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有充分理由确信所发表的专业意见与信息披露义务人申报文件的内容不存在实质性差异。 3、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注意,本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不构成对本次权益变动各方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核查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4、本财务顾问特别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信息披露义务人出具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及有关此次权益变动各方发布的相关公告。 5、本财务顾问与本次权益变动各方不存在任何关联关系,亦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核查意见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核查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6、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本财务顾问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风险控制和内部隔离制度,不存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和证券欺诈问题。  1  目 录声 明 ........................................................................ 1目 录 ........................................................................ 2 释 义 ....................................................................... 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 5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 5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 5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 5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的核查 ......................................... 7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的核查 ............... 9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核查 ........................ 10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的核查 ................ 10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接受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情况的核查错误!未定义书签。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 10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 11 十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 11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 11 十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 .. 12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 12 十五、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 13 十六、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 13  2十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信息披露义 务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 者默契 .................................................................. 14十八、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 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 14十九、关于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 15二十、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 15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 15 3  释 义本核查意见中,除非另有说明,下列简称具有以下含义:上市公司、丽鹏股份 指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睿畅投资、信息披露义 指 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务人中锐控股 指 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顾问、本财务顾问 指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本核查意见  指  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2018 年 6 月 26 日,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孙红丽与中《股份转让协议》 指 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及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协议》  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拟通过协议转让的方式受让孙  世尧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丽鹏股份无限售流通股  96,517,02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1.00%);同时本次权益变动 指  拟通过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取得孙世尧另行持有的  66,649,111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7.60%)所对应  的表决权。《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 15《准则 15 号》  指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提要与格式准则第 16《准则 16 号》  指  号-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 4 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一、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内容的核查 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分为十二个部分,分别为释义、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权益变动的目的及批准程序、权益变动方式、资金来源、后续计划、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分析、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财务资料、其他重大事项、备查文件、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财务顾问声明。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编制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符合《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 号》、《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对上市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信息披露要求,未见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直接持有上市公司11%的股权,成为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此外,信息披露义务人还接受委托行使7.6%股权的表决权,进一步增强了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是基于看好上市公司未来的发展前景,希望以本次股份收购为契机,通过优化公司管理及资源配置等方式,全面提升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能力;在条件成熟时积极推动上市公司对有关优质资产进行有效整合,促进上市公司进一步做大做强。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权益变动目的未与现行法律法规要求相违背,符合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原则和发展趋势。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的核查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了本次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所要求的必备证明文件  5 本财务顾问基于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交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涉及的内容进行了尽职调查,并对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必备证明文件进行了审阅及必要核查。本财务顾问履行上述程序后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已经按照《收购管理办法》和《准则第15号》、《准则第16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交了必备的证明文件,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主体资格的核查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如下: 信息披露义务人名称:苏州睿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苏州工业园区唯正路8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蓉 注册资本:1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MA1T6E17X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经营范围:投资管理、资产管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17年10月27日至******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767弄2号6层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下列情形: 1、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2、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3、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的情形。 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直接受让丽鹏股份股份的主体资格;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及法律法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 6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经济实力的核查 睿畅投资主要从事对外投资业务。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睿畅投资尚未经营,无财务记录。 睿畅投资控股股东中锐控股主要从事基础教育、高等教育、国际教育以及职业教育等业务。中锐控股2015年至2017年经审计的简要财务情况如下: 单位:元  项目 2017 年 12 月 31 日 2016 年 12 月 31 日 2015 年 12 月 31 日总资产  990,927,104.65 845,438,670.78 856,708,928.24总负债  737,082,426.48 587,598,042.75 605,517,940.72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46,484,878.16 246,082,575.53 240,778,791.63权益合计  项目 2017 年度  2016 年度  2015 年度营业收入 372,686,816.04 303,827,807.53 294,344,045.90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 2,463,564.24  5,860,039.52  11,761,694.02的净利润 信息披露义务人系中锐控股直接持有的全资子公司,具体股权关系请见本核查意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的核查(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的核查”。中锐控股目前经营情况良好,最近三年总资产、净资产及销售收入相对稳定。 经核查,中锐控股因下属子、孙公司较多,难以按照《准则16号》要求提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收购上市公司的实力、没有规避信息披露义务的意图。 经核查,睿畅投资的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下属企业具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具备履行本次收购的经济实力。 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股权结构的核查 (一)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股权结构及其控制关系的核查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睿畅投资的股权控制关系如下图所示: 7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中锐控股持有信息披露义务人100.00%股权,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其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中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注册地: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767弄2号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钱建蓉 注册资本:15,000.00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740697042M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范围:教育产业投资,酒店业投资及相关行业投资,房产开发经营与咨询,物业管理,国内贸易(除专项审批),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经营期限:2002年08月08日至2052年08月07日 通讯地址:上海市长宁区金钟路767弄2号楼601室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实际控制人为钱建蓉先生,其通过其控制的中锐控股控制信息披露义务人。钱建蓉先生的基本情况如下: 钱建蓉,男,中国国籍,新加披居留权,1966年出生,身份证号码为3205021966********。 钱建蓉先生曾任江苏省张家港市教育局副科长、海南南洋教育集团副董事长。现任中锐控股董事长、中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CWG InternationalPTE.Ltd.董事长。 (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其他核心企业的基本情况的核查  8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控制或对外投资其他核  心企业基本情况如下:序号 公司名称  注册资本  持股比例及其持股方式  主营业务 1  上海创锐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200.00 万元  中锐控股间接持股 100%  投资管理 2  江苏中锐科教发展有限公司 5,000.00 万元  中锐控股持股 100% 职业教育 3  上海中锐教育发展有限公司 2,500.00 万元  中锐控股持股 100%  基础教育管理  中锐控股间接控股  职业教育与培训服 4  上海中锐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6,110.00 万元  100.00% 务 5 上海中锐全教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1,500.00 万元 中锐控股间接控股 100% 教育类资产管理 6  苏州中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50,000.00 万元 钱建蓉间接控股 100.00%  地产开发 7 上海钧锐商业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00.00 万元 钱建蓉间接控股 100.00% 地产资产管理 43,040.22 万新加坡 8 CWG INTERNATIONAL.PTE. LTD.  钱建蓉间接控股 99.27%  地产开发 元 (三)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控制  其他上市公司百分之五以上的发行在外的股份的情况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实际控制人存在持有或  控制的其他境内、境外上市公司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的基本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上市地址 持股比例  中锐控股控制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为 浙江东晶电子股  深圳证券交 10.02%,间接接受委托行使表决权的股 东晶电子 002199  份有限公司  易所  份比例为 15.08%,合计控制的股份表 决权比例为 25.10% 五、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  力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开展的有关证券  市场规范运作的辅导,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已基本熟悉和掌握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要求,了解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认  识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具备良好的经营、管理企业的能力。同时,信息披露义  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在本次收购完成后,将保证上市公司在人员、  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五方面的独立性,避免与上市公司同业竞争,减少和规  范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  9 本财务顾问认为:睿畅投资具备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的管理能力。 六、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需要承担其他附加义务的核查 本次收购系睿畅投资向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孙红丽协议收购其所持上市公司部分股份,《股份转让协议》除规定交易相关事项外,未约定其他附加义务。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无需承担其他附加义务。 七、对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诚信记录的核查 根据睿畅投资及其控股股东中锐控股、实际控制人钱建蓉先生出具的说明并经核查征信报告、检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网站,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最近五年未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不涉及与经济纠纷有关的重大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不存在未按期偿还大额债务、未履行承诺、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收到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的情况,不存在与证券市场相关的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八、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接受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辅导情况的核查 本财务顾问已对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证券市场规范化运作的必要辅导,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主要负责人已经熟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充分了解应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本财务顾问仍将及时督促其依法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 九、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方式的核查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为协议转让和表决权委托。2018 年 6 月 26 日,睿畅投资、中锐控股和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和孙红丽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根据《股份转让协议》,睿畅投资以现金 63,701.23 万元收购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和孙红丽持有的丽鹏股份合计的 96,517,021 股,占丽鹏股份总股本的 11.00%,本  10次股权转让完成后,睿畅投资将持有丽鹏股份 11.00%股权,为丽鹏股份第一大股东。同时,孙世尧将其继续持有的丽鹏股份 66,649,111 股(占上市公司现有总股本的 7.6%,包括上述股份因配股、送股、转增股等而增加的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睿畅投资行使,睿畅投资将合计取得丽鹏股份 163,166,132 股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 18.60%。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收购资金来源及其合法性的核查 (一)资金总额 本次权益变动中睿畅投资受让孙世尧所持上市公司 50,390,889 股、霍文菊所持上市公司 26,708,000 股、于志芬所持上市公司 9,698,000 股和孙红丽所持上市公司 9,720,132 股,股权转让款合计为 63,701.23 万元。 (二)资金来源 信息披露义务人睿畅投资本次支付的转让价款全部来源于自有和自筹资金,不存在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的情形。本次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资金不包含任何杠杆融资结构化设计产品。 (三)资金支付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中,睿畅投资按照《股份转让协议》的约定,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向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和孙红丽支付本次股权转让款。 十一、关于本次权益变动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不涉及信息披露义务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 十二、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的核查 2018 年 6 月 26 日,睿畅投资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  11的事项,并将相关事项提交睿畅投资股东中锐控股审议。 2018 年 6 月 26 日,睿畅投资收到股东中锐控股签署的《股东决定》,中锐控股同意本次权益变动相关的事项。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就本次权益变动,已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十三、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 经核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就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等事宜与上市公司原股东作出相关安排。本次收购不会对上市公司的经营和管理产生重大不利影响,能够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 十四、对信息披露义务人提出的后续计划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核查意见出具日: 信息披露义务人尚未就调整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形成具体计划或方案。未来12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不排除为进一步提升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更好地维护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而对公司主营业务结构做出调整或补充的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针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已有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是,从增强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的角度出发,不排除未来 12 个月内筹划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或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可能,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依据法定程序向上市公司推荐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届时,信息披露义务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12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不存在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条款。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结合上市公司实际情况,按照上市公司规范发展的需要,提出章程修改方案,依法履行程序修改上市公司章程,并及时进行披露。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无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做重大变动的计划。如根据上市公司实际经营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调整上市公司现有分红政策的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情况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除上述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等有重大影响的调整计划。如果根据上市公司实际治理、经营情况需要进行上述重组和调整,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披露义务。 十五、关于本次权益变动对上市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与丽鹏股份间存在同业竞争、关联交易的情形。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了《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关于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已就本次权益变动出具了《保证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性的承诺》,保证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 综上,本财务顾问认为:本次权益变动后上市公司的独立性将不会受到影响。 十六、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收购标的上存在的权利限制情况如下: 孙世尧直接持有的丽鹏股份 117,040,000 股,占总股本的 13.34%,累计质  13押股份 100,140,000 股,占其个人所持股份的 85.56%,占总股本的 11.41%。 霍文菊直接持有的丽鹏股份 26,708,000 股,占总股本的 3.04%,累计质押股份 19,307,900 股,占其个人所持股份的 72.29%,占总股本的 2.20%。 于志芬直接持有的丽鹏股份 9,698,000 股,占总股本的 1.11%,累计质押股份 9,697,999 股,占其个人所持股份的 99.99%,占总股本的 1.11%。 根据《股份转让协议》,孙世尧、霍文菊、于志芬同意在本次股权转让第一期转让价款支付后,于 5 个工作日内解除转让股份的质押登记。 经核查本次交易《股权转让协议》及信息披露人出具的说明文件,本财务顾问认为:除上述收购标的权利限制外,本次收购不附加特殊条件、不存在补充协议,没有在收购标的上设定其他权利,没有在收购价款之外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十七、关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被收购公司之间是否存在业务往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某种协议或者默契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之间未发生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前 24 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未发生交易。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拟更换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补偿或者存在其他任何类似安排。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除本核查意见所披露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对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正在签署或者谈判的合同、默契或者安排。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存在业务往来,信息披露义务人也未与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未来任职安排达成任何协议或者默契。 十八、对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是否  14存在未清偿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核查 经核查,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根据上市公司征信报告、已披露的年报、可检索的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及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确认,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存在未清偿丽鹏股份的负债和未解除丽鹏股份为其提供担保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 十九、关于前六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核查 经核查,自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发生之日起前六个月内,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前述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存在通过证券交易所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二十、对是否存在其他重大事项的核查 经核查,本财务顾问认为:除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经披露的有关本次权益变动的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与本次权益变动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和为避免对本核查意见内容产生误解而必须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十一、结论性意见 本财务顾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内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未发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 (以下无正文)  15 (本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王博 章琦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林立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6月28日  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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