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时间:

丽鹏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7-07-18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独立意见 在确保募集资金项目建设的资金需求以及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常进行的前提下,公司利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能有效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没有与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进行,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项目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将巴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PPP)项目 22,000 万元募投项目的闲置资金暂时性补充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十二个月。 关于全资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公司全资子公司办理应收账款保理业务,有利于公司的业务发展,符合公司发展规划和公司整体利益,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企业需要。同时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要求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程序合法、有效。本次应收账款保理业务不构成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办理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业务。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7年7月17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