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我们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减值测试报告发表如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 109 号文)及《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与汤于等 5 名重庆华宇园林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之盈利预测补偿协议》的规定对公司 2014 年重大资产重组注入标的资产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履行了减值测试程序,测试结果合理、公允反映了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标的资产的减值测试结论。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7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