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 专项核查意见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丽鹏股份”或“公司”)的非公开发行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丽鹏股份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具体核查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25 号《关于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 9 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 103,856,382 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 7.52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780,999,992.64 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17,273,856.38 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 763,726,136.26 元人民币。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于 2016 年 10 月 25 日出具了和信验字(2016)第 000110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和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关于修改公司2016年度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8,1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序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名称号 (万元) 入金额(万元) 巴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1 55,000 33,000 (PPP)项目2 安顺市西秀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PPP)项目 48,680 29,0003 瓶盖二维码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6,000 6,0004 偿还银行贷款 10,100 10,100 合计 119,780 78,100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投项目和置换情况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为保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顺利进行,公司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募投项目建设。 先期投入的自筹资金金额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出具的和信专字(2016)第 000411 号《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截至 2016 年 11 月 10 日,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款项计人民币 31,481.54 万元,具体运用情况如下: 项目总投资 拟置换自筹资序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名称 (万元) 金预先投入金号 入金额(万元) 额(万元) 巴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1 55,000 33,000 202.22 施和生态恢复建设(PPP)项目 安顺市西秀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2 48,680 29,000 22,421.34 (PPP)项目3 瓶盖二维码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6,000 6,000 485.374 偿还银行贷款 10,100 10,100 8,372.61 合计 119,780 78,100 31,481.54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3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募集资金置换的审批程序 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项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全体独立董事亦对该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 五、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上述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 丽鹏股份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本保荐机构同意丽鹏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以下无正文)【本页无正文,为《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专项核查意见》之签章页】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丁雪亮 覃新林 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