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 自筹资金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1 月 10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的议案》,同意公司使用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人民币31,481.54 万元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现将相关事宜公告如 下: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6]2025号《关于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公司以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向9名特定投资者发行了103,856,382股人民币普通股(A 股),发行价格7.52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780,999,992.64元。扣除承销费和保荐费等相关发行费用17,273,856.38元(含税)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763,726,136.26元人民币。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于2016年10月25日出具了和信验字(2016)第000110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二十五次会议和 201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和《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关于修改公司 2016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8,100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用于以下项目:序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名称号 (万元) 入金额(万元) 巴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1 55,000 33,000 (PPP)项目序 项目投资总额 募集资金拟投 项目名称号 (万元) 入金额(万元)2 安顺市西秀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PPP)项目 48,680 29,0003 瓶盖二维码技术升级改造项目 6,000 6,0004 偿还银行贷款 10,100 10,100 合计 119,780 78,100 本次非公开发行实际募集资金不能满足项目投资需要的部分将由公司自筹资金解决。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之前,公司将根据项目进度的实际情况以自筹资金先行投入,并在募集资金到位之后予以置换。 三、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 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国家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在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前,公司已经使用部分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截至 2016年 11 月 10 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序 拟置换自筹资金 项目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拟使用募集资金 号 预先投入金额 巴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 1 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 55,000.00 33,000.00 202.22 (PPP)项目 安顺市西秀区生态修复综 2 48,680.00 29,000.00 22,421.34 合治理(PPP)项 瓶盖二维码技术升级改造 3 6,000.00 6,000.00 485.37 项目 4 偿还银行贷 10,100.00 8,372.61 8,372.61 合 计 119,780.00 76,372.61 31,481.54 上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情况已经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审核,并出具了和信专字(2016)第000411号《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情况的鉴证报告》。 四、具体置换方案 为提高公司的资金利用率,降低财务成本,公司及子公司重庆华宇园林有限公司计划运用募集资金中的31,481.54万元置换上述前期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其中,已投入“瓶盖二维码技术升级改造项目”、“偿还银行贷款”的8857.98万元由公司实施置换;已投入“巴中市巴州区津桥湖城市基础设施和生态恢复建设(PPP)项目”、“安顺市西秀区生态修复综合治理(PPP)项目”的22623.56万元,由项目实施主体华宇园林在丽鹏股份以募集资金对其增资62,000万元后实施置换。 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投项目的自筹资金的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改变公司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符合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置换时间距募集资金到账时间没有超过 6 个月,符合《上市3 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关于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专项意见 1、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意见认为:公司使用本次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有利于降低公司的财务费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资金置换行为没有与募投项目的实施计划相抵触,不会影响募投项目的正常实施,也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以募集资金人民币 31,481.54 万元置换公司已预先投入募投项 目自筹资金同等金额。 2、监事会意见 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情形,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公司使用募集资金人民币 31,481.54 万元置换已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 3、保荐机构意见 经核查,本保荐机构认为:丽鹏股份以本次使用募集资金置换先期投入募投项目自筹资金事宜,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企业)出具了鉴证报告,履行了必要的法律程序,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的相关规定。本次募集资金置换事项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实施,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上市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东兴证券同意丽鹏股份本次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自筹资金事项。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6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