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海川制盖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海川制盖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独董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6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