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全资子公司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大冶市劲鹏制盖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二、关于大股东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大股东为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提供财务支持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是华宇园林根据自身需要,与公司大股东孙世尧公平协商的结果,借款年利息率按7.98%执行,借款利息采用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本次大股东向华宇园林提供财务资助无其他任何额外费用,也无需其向大股东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充分体现了股东对公司发展的支持,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及市场原则,交易价格公允合理;该交易获得了董事会的批准,表决时,关联董事进行了回避,交易及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我们同意华宇园林接受大股东孙世尧先生提供的财务资助。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5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