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简称:丽鹏股份,股票代码:002374)的股票交易价格已连续三个交易日(2015 年 7 月 28 日、2015 年 7 月 29 日、2015 年 7 月30 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到 20%,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情况。 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说明 针对股票异常波动情况,公司董事会通过电话及现场问询等方式,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就相关问题进行了核实,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1、经自查,公司前期披露的《2015 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 2015-52),因工作失误,导致相关数据错误,公司将在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告《2015 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编号为 2015-60)中予以公告,由此对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前期披露的其它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2、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7 月 27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开披露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等相关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虽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反馈回复,但仍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 另公司于 2015 年 5 月 26 日、7 月 11 日在公司指定上述信息披露媒体公开披露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合作协议的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合作协议的公告》 ,拟设立的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由 3000万元人民币追加至 2 亿元人民币。目前公司与各相关方积极筹备合资公司的注册及团队组建等相关事宜。 3、公司未发现近期公共传媒报道了可能或已经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4、近期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正常,公司内外部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5、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也不存在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项; 6、股票异动期间,未发生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三、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说明 本公司董事会确认,本公司除 2015 年 3 月 28 日、7 月 27 日已披露的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相关事项及 2015 年 5 月 26 日、7 月 11 日已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合资公司外,无任何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事项或与该事项有关的筹划、商谈、意向、协议等;董事会也未获悉本公司有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应予以披露而未披露的、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经自查,公司前期披露的《2015 半年度报告》(公告编号 2015-52),因工作失误,导致相关数据错误,公司将在 2015 年 7 月 31 日公告《2015 半年度报告更正公告》(编号为 2015-60)中予以公告,由此对广大投资者带来的不便,深表歉意。公司前期披露的其它信息不存在需要更正、补充之处。 四、风险提示 1、经自查,本公司董事会确认,公司不存在违反信息公平披露的情形。 2、公司于 2015 年 3 月 28 日、7 月 27 日披露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反馈意见的回复》等相关事项,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宜虽已向中国证监会上报反馈回复,但仍需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公司将根据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3、《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本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正式公告为准。 4、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