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锐懿-中信-2015- 锐懿资产-锐新 1 号 资产管理计划 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二〇一五年七月 目 录重要提示........................................................................................................................................... 5一、前 言....................................................................................................................................... 5二、释 义....................................................................................................................................... 5三、声明与承诺............................................................................................................................... 7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8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8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9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0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0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4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15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16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16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 19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1十五、越权交易处理..................................................................................................................... 22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24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28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29十九、报告义务............................................................................................................................. 30二十、风险揭示............................................................................................................................. 31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 33二十二、违约责任......................................................................................................................... 36二十三、争议的处理..................................................................................................................... 37二十四、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37二十五、保密义务......................................................................................................................... 37二十六、通知与送达..................................................................................................................... 37二十七、其他事项......................................................................................................................... 38 锐懿资产-锐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认购风险申明书尊敬的委托人: 资产管理人——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是依据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存续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虽然您已经对本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专项计划”或“本专项计划”)资金运用方式及风险防范措施予以认可,但为了维护您的利益,特别提示您在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文件前,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锐懿资产-锐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等资产管理文件及附件中的相关协议和拟投资项目相关情况资料,充分知晓专项计划面临的各类风险,理解资产管理人在本专项计划中的职责范围及免责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资产管理合同文件的决定。 本专项计划所募集全部资金将用于投资丽鹏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委托人参与本专项计划是在认可资产管理人的投资及管理能力后,将合法拥有的资金交付资产管理人。资产管理人承诺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委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法律和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等。资产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依据委托人的意愿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予以管理、运用及处分。 一、资产管理人申明 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郑重申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中国证监会公告(2012〕32 号)、《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 1. 资产管理计划不承诺保本和最低收益,具有一定的投资风险,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较强的合格投资者即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是指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2. 资产委托人应当确保委托财产来源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资产管理计划,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3. 资产委托人在订立资产管理合同之前,应当充分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并就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做特别说明和书面承诺。资产委托人从事资产委托,应当主动了解所投资品种的风险收益特征,并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 4. 资产管理人承诺,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但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多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信用风险、管理风险、担保风险和其他风险等。资产管理人承诺,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计划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服务,但资产管理人并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运用无风险,不保证最低收益,也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资金或其交付的财产无损失。 二、风险揭示 资产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多种风险。 (一)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1、政策风险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与上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变化的影响。 4、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收益下降。虽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可以通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5、购买力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下降,从而使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实际收益下降。 6、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 债券收益率曲线风险是指与收益率曲线非平行移动有关的风险,单一的久期指标并不能充分反映这一风险的存在。 7、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二)管理风险 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的研究水平、投资管理水平直接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水平,如果资产管理人对经济形势和证券市场判断不准确、获取的信息不全、投资操作出现失误,都会影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收益水平。 (三)流动性风险 资产委托人应注意并理解,为确保份额及资金配比,资产委托人不得在封闭期内提前退出,因此资产委托人在资金流动性方面会受一定影响。 另外,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在限售期内不能变现,且存在上市公司因违反监管要求受到查处、停牌等导致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无法变现的流动性风险。 (四)特定的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本计划采取的投资策略可能存在使计划收益不能达到投资目标或者本金损失的风险。 如果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特殊投资对象,因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规定,该投资受到限制而无法按既定方案投资的风险。 (五)其他风险 1、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 2、金融市场危机、行业竞争、代理商违约等超出资产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风险,也可能导致资产委托人利益受损。 三、资产管理人在管理本计划时的职责范围 资产管理人在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范围内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属于资产管理人的职责范围: 1. 按照资产管理合同文件的约定将专项计划资金用于投资丽鹏股份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2.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进行本专项计划的信息披露工作; 3. 以本专项计划取得的利益为限按资产管理合同文件的约定向委托人人进行分配; 4. 本合同约定的资产管理人的其他职责。 四、特别提示 委托人在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盖章,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本专项资产管理托计划文件及附件,并愿意依法承担本专项资产计划相应的投资风险。 申明人/管理人: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本人/机构作为委托人签署本风险申明书,表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资产管理计划文件及附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同意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认购该计划。 资产委托人(自然人签字或机构盖章):张联、罗南玲、罗秋玲、高尚、杨洁芳 日期: 2015 年 7 月 27 日 重要提示 本资产管理计划在存续期内封闭运作,不接受委托人的参与和退出申请,包括任何形式的违约退出。本计划并不能保证资产委托人本金及收益的绝对安全。投资有风险,认购需谨慎。 一、前 言 (一)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开展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令第 83 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本合同的当事人包括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即成为本合同的当事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本合同的当事人。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三)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样本)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 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具有如下含义: (一)资产管理计划、本计划、本资产管理计划、本资管计划:指锐懿资产-锐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系本合同下资产管理人向符合条件的特定客户销售的,由锐懿资产担任资产管理人,用以取得特定客户委托财产并集合于特定账户进行投资的计划。 (二)投资说明书:指《锐懿资产-锐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 (三)资产管理合同、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锐懿资产-锐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和补充。 (四)资产委托人、委托人:指签订了资产管理合同且依据本合同取得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投资者。 (五)资产管理人:指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六)资产托管人:指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七)法律法规: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八)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九)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十)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本计划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十一)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十二)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十三)初始销售期间:指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十四)销售机构:指资产管理人或资产管理人委托的销售代理机构 (十五)证券账户:指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结算登记机构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根据实际情况,为资产管理计划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以及在债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专用债券账户。 (十六)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开立的、专门用于资金收付、清算交收的银行托管账户。 (十七)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十八)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指资产管理计划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及其他投资的价值总和。 (十九)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指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二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的过程。 (二十一)元:指人民币元。 (二十二)投资报告:指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中资产管理人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运作等情况的说明。 (二十三)存续期:指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二十四)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二十五)资产管理计划收益:是委托人可获得分配的超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部分的收益。 (二十六)资产管理计划利益:指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扣除应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的管理费用、税费及负债后由委托人在本资产管理计划项下享有的经济利益,包括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计划收益。 (二十七)丽鹏股份:指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二十八)收益分配基准日: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 (二十九)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指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全部变现之日。 (三十)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该等不可抗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暴乱、流行病、政府行为、罢工、停工、停电、通讯失败等,非因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的修改或监管要求调整等情形。因中国人民银行银行间结算系统出现故障导致银行间的结算无法进行的情形,因电信服务商原因导致托管人资金划付的网络中断、无法使用的情形,构成对管理人和托管人适用的不可抗力事件。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有关法律法规、了解本资产管理计划的主要投资方向及分级运作安排,相关权利义务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资产管理人对本业务的合规性负责,由于资产管理业务本身的合规性问题给委托资产造成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及资产托管人造成损失的,资产管理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托管人义务。由于本管理计划的设计安排、管理、运作模式而产生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托管人不予承担。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锐懿资产-锐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一对多资产管理计划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封闭式运作。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资产委托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绝对回报。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自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生效日起 42 个月。如果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提前全部变现,则本计划可提前终止。如果本计划投资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在本计划存续期内无法变现的,则本计划将延期。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要求: 本资产管理合同生效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但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 本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不超过 1 个月,初始销售的具体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确定,并在投资说明书中披露。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方式 本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进行销售。 资产委托人认购本计划,必须与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订资产管理合同,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纳认购款项,认购的具体金额和份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销售对象 委托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若法律法规将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认购的具体规定 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认购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如注册登记机构确认募集金额不 3000 万元人民币,则对所有份额均确认失败。受托人应退还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并加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五)认购和持有限额 本计划的投资者在初始销售期间首次认购的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 (六)资产管理人应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委托人的资金存入如下“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专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起用: (七)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用及认购份额的计算 本计划不收取认购费用。 (八)资产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结束后,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全部资金划入托管人代理开立的资产管理计划银行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九)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销售结算专用账户,认购期资金按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利息,在计划成立时归入计划资产。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1、资产管理计划初始委托资产金额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 2、资产委托人的人数不少于 2 人(含),不超过 200 人。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资产管理人提前终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时,具备上述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销售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进行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三)资产管理合同的生效 自中国证监会确认之日起,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 (四)资产管理计划募集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或资产管理人提前终止初始销售时,本计划不能满足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或因不可抗力使资产管理合同无法生效,或因重大违法违规事项导致初始销售行为被监管机构终止的,则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失败。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初始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委托人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代扣利息税)。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 本资产管理计划封闭运作,不开放参与。资产委托人可以在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认购资产管理计划份额且不收取认购费。 此外,资产委托人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资产管理人制定的业务规则及交易所的有关业务规则通过交易所指定平台转让本计划份额。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退出 本计划资产委托人在存续期届满本合同终止后退出。本合同终止后退出不收取退出费。资产委托人不得违约退出本资产管理计划。 (三)非交易过户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资产管理人及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司法强制执行和经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的其他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其中: “继承”是指资产委托人死亡,其持有的计划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资产委托人持有的计划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的情形。 2、办理非交易过户业务必须提供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相关资料。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 2 个月内办理;申请人按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全额支付认购款项、签署本合同,且本合同生效的投资人即为本合同的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资产委托人不再成为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资产管理计划应当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每份同类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二)资产管理人 名称:上海锐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住址:上海市虹口区广纪路 738 号 2 幢 230 室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南路 256 号华夏银行大厦 36 楼 法定代表人:葛航 联系人:丁松 联系电话: 021-20899320 (三)资产托管人 名称: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行 住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厦 通讯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富城路 99 号震旦国际大厦 法定代表人:吴小平 联系人:刘彤 联系电话:021-58777601 传真:021-58776217 (四)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3、依据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4、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资产管理计划设定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6、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 5、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6、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监管机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资产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 10、委托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11、委托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与产品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12、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权益变动指令时,应就是否违反以上义务进行说明。 13、在“锐懿资产-锐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届满之前,委托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所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产品。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按其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的规则及证监会的监管规定,作出投资决定;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4、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本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5、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依据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包括参加或授权委托他人参加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的权利; 7、 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8、 有权为本计划以资产管理人名义签订与计划相关的合同,并享有合同的各项权益及 财产权益; 9、 委托其他机构对投资涉及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资产评估,委托其他机构提供债权 投资服务等 10、 管理人应审慎核查委托人权益变动情况,并有权督促委托人履行其自身及一致 行动人权益变动情况说明的义务。 1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七)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将于在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妥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督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计算并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0、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1、根据《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督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在“锐懿资产-锐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届满之前,管理人不得提前清算“锐懿资产-锐新 1 号资产管理计划”。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八)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九)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7、编制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8、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9、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10、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1、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2、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3、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业务 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计划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建立和管理、份额注册登记、资产管理计划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及交易确认、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委托人名册等。 (二)资产管理计划注册登记办理机构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办理机构为泰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三) 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计划账户; 2.保管资产委托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委托人名册等; 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4.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存资产委托人名册及相关的认购、退出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4.对资产委托人的资产管理计划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司法强制检查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除外; 5.按本合同和投资说明书规定为投资人办理非交易过户等业务,并提供其他必要服务; 6.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在追求本金长期安全的基础上,力争为资产委托人创造较高的当期收益和绝对回报。 (二)投资范围 本资产管理计划主要投资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丽鹏股份 002374.SZ)非公开发行的股票,闲置资金仅限投资于银行存款。该标的股票的认购价格不得超过 11.15 元/股,当本计划将所获配的本次丽鹏股份(股票代码:002374)非公开发行股份全部变现后,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终止。 (三)投资策略 本计划的股票投资策略: 在股票发行市场上,股票供求关系不平衡经常导致股票发行价格与二级市场价格之间存在一定价差,从而使定向增发成为一种风险较低的投资方式。本计划将研究增发新股(含创业板新股)的上市公司基本面因素,根据股票市场整体定价水平,估计增发新股上市交易的合理价格,并参考一级市场资金供求关系,从而制定相应的增发新股申购策略。本计划对于通过参与增发新股认购所获得的股票,将根据其市场价格相对于其合理内在价值的高低,确定继续持有或者卖出。 (四)投资限制 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限制。 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时,本计划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计划的总资产,本计划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且申购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丽鹏股份所发行的股票总量的 4.99%。 本计划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因证券市场波动和变化或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资产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本计划投资不符合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限制时,资产管理人需要在 30 个交易日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符合其规定。 资产管理人应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 个月内使本计划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本合同的有关约定。法律法规取消相关限制的,本计划不再受限。 (五)投资禁止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期货或其他金融衍生品投资; 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6、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由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投资政策的变更 本计划投资政策的变更需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全体资产委托人书面同意。 (七)业绩比较基准 业绩比较基准设定为年化收益率 7.7% (八)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是股票型资产管理计划,一般情况下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债券型资产管理计划,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证券投资品种。 (九)管理人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保证本管理计划资金投资运作的合法合规性。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