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421 号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资产管理人: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资产托管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目录一、前言........................................................................................................................................... 3二、释义........................................................................................................................................... 4三、声明与承诺............................................................................................................................... 6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 7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 8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 10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 11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14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 19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 20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 22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 23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 24十四、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 27十五、越权交易............................................................................................................................. 30十六、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 32十七、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 36十八、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 39十九、报告义务............................................................................................................................. 40二十、风险揭示............................................................................................................................. 43二十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 ......................................................................................... 45二十二、清算程序......................................................................................................................... 46二十三、违约责任......................................................................................................................... 50二十四、法律适用和争议的处理 ................................................................................................. 51二十五、资产管理合同的效力 ..................................................................................................... 52二十六、其他事项......................................................................................................................... 53 一、前言 订立本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以下或简称“本合同”)的目的是为了明确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在多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2、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准则》(以下简称)“《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合同的内容存在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之处,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就本合同做出相应的变更和调整。 3、订立本资产管理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资产委托人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在本合同存续期间,资产委托人自全部退出资产管理计划之日起,该资产委托人不再是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人和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本合同已经中国证监会备案,但中国证监会接受本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没有风险。 二、释义 在本合同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下列用语应当具有如下含义: 1、本合同:指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签署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421 号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其附件,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2、资产委托人:指签订本合同,委托投资单个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金额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费用),且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3、资产管理人:指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4、资产托管人:指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5、注册登记机构:指资产管理人 6、资产管理计划:指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421 号资产管理计划 7、投资说明书:指《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421 号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说明书》,内容包括资产管理计划概况、资产管理合同的主要内容、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概况、投资风险揭示、推介期间、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等 8、工作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期货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9、开放日:指非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管理人办理计划参与、退出业务的工作日 10、证券账户: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业务规则,由资产托管人为委托财产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专用证券账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的有关账户 11、资金账户:指资产托管人根据有关规定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开立的专门用于清算交收的银行账户 12、委托财产:指资产委托人拥有合法处分权、委托资产管理人管理并由资产托管人托管的作为本合同标的的财产 13、初始销售期间:指资产管理合同及投资说明书中载明的计划初始销售期限,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 1 个月 14、存续期:指本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期限 15、认购: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购买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6、参与: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参与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7、退出:指在资产管理计划开放日,资产委托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退出本计划份额的行为 18、违约退出:指资产委托人在非合同约定的退出开放日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行为 19、代理销售机构:指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条件,取得基金销售资格并接受资产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计划认购、参与、退出等业务的机构 20、年度对日:指某一日期之后各年度的对应日期,如 2012 年 1 月 1 日的年度对日为之后各年度的 1 月 1 日,即 2013 年 1 月 1 日等。如无年度对日或年度对日为非工作日的,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1、不可抗力: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2、计划财产净值:指计划财产总值扣除负债后的净资产值 23、计划份额净值:指以计算日计划财产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计划份额总数所得的单位份额的价值 24、本合同生效之日:指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结束或者提前结束销售期并完成验资、在中国证监会备案手续办理完毕之日 三、声明与承诺 (一)资产委托人声明委托财产为其拥有合法所有权或处分权的资产,保证委托财产的来源及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有完全及合法的授权委托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保证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资产委托人声明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本委托事项符合其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资产委托人承诺其向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资产管理人或代理销售机构。资产委托人承认,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未对委托财产的收益状况作出任何承诺或担保,本合同约定的业绩比较基准仅是投资目标而不是资产管理人的保证。 (二)资产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资产委托人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资产委托人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资产委托人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资产管理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除保本资产管理计划外,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三)资产托管人承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421 号资产管理计划。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股票型。 (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不定期开放。计划存续期内,资产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每季度至多一次开放计划份额的参与,但不接受退出和违约退出。 (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 本计划主要投资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简称:丽鹏股份,股票代码:002374)3 年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力争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48 个月;自本计划成立之日起至届满 48 个月对应日止(不含本日),如该日为非工作日,则顺延至下一工作日。丽鹏股份解禁后且计划所持非现金资产全部变现的,资产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资产要求 本合同生效时委托财产的初始资产净值合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得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人民币 1.00 元。 (八)资产管理计划的终止 资产管理计划期限届满,本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在发生本合同规定的本计划提前终止的情形时,本计划提前终止。 五、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 (一)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期间、销售方式、销售对象 1、初始销售期间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销售期间自计划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个月。如果在此期间提前满足《试点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可与代理销售机构协商后提前终止初始销售,并在资产管理人网站及时公告,即视为履行完毕提前终止初始销售的程序。资产管理人发布公告提前结束初始销售的,本资产管理计划自公告之时起不再接受认购申请。 2、销售方式 本资产管理计划通过资产管理人及资产管理人指定渠道进行销售。具体销售机构名单、联系方式以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说明书为准。 3、销售对象 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相应投资风险的自然人、法人、依法成立的组织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特定客户。 (二)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和持有限额 认购资金应以现金形式交付。特定客户初始认购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资产净值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认购费用),并可多次认购。 (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认购费用 本资产管理计划认购费率为 0%。 (四)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 1)认购份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份数=(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的利息)/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2)认购金额的有效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五)初始销售期间的认购程序 1、资产管理人委托代理销售机构进行销售的,可以委托代理销售机构代为完成投资者尽职调查工作,并将相关资料提供给资产管理人。 2、认购程序。资产委托人办理认购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3、认购申请的确认。销售网点受理认购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网点确实收到了认购申请。认购申请采取时间优先原则进行确认。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并且资产管理合同生效为准。投资者应在本合同生效后到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和有效认购份额。 (六)初始销售期间客户资金的管理 资产管理人应当将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间客户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行为结束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 (七)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资金利息的处理方式 资产委托人交付的认购款项在初始销售期间产生的利息折算成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计划份额的折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者损失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利息金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数据为准。 六、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的条件 本资产管理计划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下列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 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人数至少 2 人且不超过 200 人,资产管理计划的初始资产合计不低于 3000 万元人民币且不超过 50 亿元人民币,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 初始销售期限届满,符合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自初始销售期限届满之日起 10 日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资报告及客户资料表,办理相关备案手续。客户资料表应包括委托人名称、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号码、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参与资产管理计划的金额等信息。 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手续办理完毕,资产管理合同生效。资产委托人的认购参与款项(不含认购费用)加计其在初始销售期形成的利息在资产管理合同生效后折算成相应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归资产委托人所有,其中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三)资产管理计划销售失败的处理方式 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不能满足上述条件的,资产管理人应当: 1、以其固有财产承担因销售行为而产生的债务和费用。 2、在资产管理计划销售期限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客户已缴纳的款项,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和退出 本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仅开放参与,不开放退出,也不允许违约退出。具体开放参与的日期和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资产管理人提前在网站上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在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股票解除限售前,不接受资产委托人的份额转让申请。 (一)参与场所 本资产管理计划参与场所为资产管理人的直销机构或资产管理人指定的其他渠道。 (二)参与开放日和时间 具体开放参与的日期和时间由资产管理人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资产管理人提前在网站上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若中国证监会有新的规定,或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资产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网站上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三)参与的方式、价格及程序等 1、“未知价”原则,即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2、资产管理计划金额参与方式:以金额申请。 3、资产委托人办理参与业务时应提交的文件和办理手续、办理时间、处理规则等在遵守本合同规定的前提下,以各销售机构的具体规定为准。 4、当日的参与申请可以在当日开放时间结束前撤销,在当日的开放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5、参与申请的确认。销售机构受理参与申请并不表示对该申请是否成功的确认,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收到了参与申请。申请是否有效应以注册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注册登记机构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限内对资产委托人参与申请的有效性进行确认。客户可在销售机构办理业务后的第 3 个工作日至各销售网点查询最终确认情况。 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不超过 200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对参与申请全部予以确认。如将开放当日全部有效参与申请确认后投资者总人数超过 200 人,则注册登记机构按照时间优先的原则确认参与申请,确保本资产管理计划的委托人数不超过 200 人,对未予确认的参与资金予以返还。 6、参与申请的款项支付。若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参与不成功,已交付的委托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7、资产管理人在不损害资产委托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最迟应在新的原则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网站发布公告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四)参与金额限制 投资者在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开放日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如投资者在提交参与申请时未持有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则首次参与金额应不低于 100 万元人民币(不含参与费用),在开放日内追加参与的,每次参与的金额应不低于 1 万元人民币。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合理调整对参与金额的数量限制,资产管理人进行前述调整必须提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五)参与费用 1、参与费用 参与费用同认购费用。 2、资产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范围内调低参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如降低费率或调整收费方式,资产管理人应在调整实施前 3 个工作日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代理销售机构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六)拒绝或暂停参与的情形及处理 1、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拒绝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的资产委托人超过 200 人。 (2)根据市场情况,资产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资产管理计划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的利益的情形。 (3)如接受该申请,将导致本计划资产总规模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上限。 (4)因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或资产管理计划内某个或某些证券进行权益分派等原因,使资产管理人认为短期内接受参与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5)资产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参与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委托人利益的。 (6)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拒绝接受某些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时,参与款项将退回资产委托人账户。 2、在如下情况下,资产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者的参与申请: (1)因不可抗力导致无法受理资产委托人的参与申请。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临时停市,导致资产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净值。 (3)发生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规定的暂停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估值情况。 (4)法律法规规定或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资产管理人决定暂停接受全部或部分参与申请时,应当告知资产委托人。在暂停参与的情形消除时,资产管理人应及时恢复参与业务的办理并告知资产委托人。 3、暂停资产管理计划的参与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4、暂停参与期间结束,资产管理计划重新开放时,资产管理人应按规定告知资产委托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八、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资产委托人 1、资产委托人概况 签署本合同且合同正式生效的投资者即为本合同的资产委托人。资产委托人的详细情况在合同签署页列示。 2、资产委托人的权利 (1)分享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监督资产管理人及资产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4)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信息资料。 (5)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6)资产管理计划设为均等份额,除资产管理合同另有约定外,资产委托人持有的同一份额类别下的每份计划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3、资产委托人的义务 (1)遵守本合同。 (2)交纳购买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资产管理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及时、全面、准确地向资产管理人告知其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保证其资质、资金来源及投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监管政策以及已生效或即将生效的合同、协议、承诺方面的障碍和约束,投资人承诺就其违反本款规定给管理人造成的损失向管理人承担全面、及时、恰当的赔偿责任。 (5)向资产管理人或其代理销售机构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资产管理人履行反洗钱义务。 (6)不得违反本合同的规定干涉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7)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及其投资人、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资产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8)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缴纳资产管理费、托管费、销售服务费以及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运作产生的其他费用。 (9)资产委托人应事前明确告知资产管理人其关联证券或其他禁止交易证券。 (10)委托人遵守短线交易、内幕交易和高管持股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的义务。 (11)委托人依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等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关联方履行重大权益变动信息披露、要约收购等法定义务时,将委托人与产品认定为一致行动人,将委托人直接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与产品持有的公司股票数量合并计算。 除非另有规定,本款项下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由资产委托人履行。 (12)委托人向管理人发出权益变动指令时,应就是否违反以上义务向管理人进行说明。 (13)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二)资产管理人 1、资产管理人概况 名称: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虹口区吴淞路 619 号 505 室 法定代表人:阮琪 联系人:张怡 联系电话:021-6888 8127 传真:021-6888 8321 2、资产管理人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规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人报酬。 (3)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托管人,对于资产托管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 (5)自行销售或者委托有基金销售资格的机构代理销售资产管理计划,制定和调整有关资产管理计划销售的业务规则,并对代理销售机构的销售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 (6)自行担任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担任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管理人的义务 (1)管理人将于在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办妥备案手续。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基金财产、其他委托财产和资产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投资。 (5)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6)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可办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登记业务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事宜。 (7)依据本合同接受资产委托人和资产托管人的监督。 (8)以资产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委托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9)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并向资产委托人报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对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情况做出说明。 (10)按照《试点办法》和本合同的规定,编制特定资产管理业务季度及年度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11)计算并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向资产委托人报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12)进行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 (13)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14)保存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的全部会计资料,并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及其他相关资料。 (15)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6)资产管理人应当主动避免可能的利益冲突,对于资产管理合同、交易行为中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关联交易应当进行说明,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17)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三)资产托管人 1、资产托管人概况 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行 住所: 上海市浦东大道 9 号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朱震 联系人:叶珊珊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大道 9 号 联系电话:021-58885888—6934 2、资产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本合同的规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托管费。 (2)根据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资产管理人违反本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3)根据本合同的规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3、资产托管人的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设立专门的资产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资产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资产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 (6)复核资产管理计划份额净值。 (7)复核资产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资产管理计划的年度托管报告,并向中国证监会备案。 (9)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按照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保持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合同、协议、凭证等文件资料。 (11)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2)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3)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资产托管人发现资产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资产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登记 (一)本资产管理计划份额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资产管理计划的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资产委托人账户管理、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交易确认、收益分配、建立并保管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由资产管理人办理。 (三)注册登记机构履行如下职责: 1、建立和保管资产委托人账户资料、交易资料、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等。 2、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3、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注册登记业务。 4、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本资产管理合同规定计算业绩报酬。 5、接受资产管理人的监督。 6、保存资产管理计划客户资料表及相关的参与和退出等业务记录 15 年以上。 7、对资产委托人的账户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因违反该保密义务对资产委托人或资产管理计划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进行披露的除外。 8、按本资产管理计划合同,为资产委托人提供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等其他必要的服务。 9、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制定和调整注册登记业务的相关规则。 10、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 (四)注册登记机构履行上述职责后,有权取得注册登记费。 十、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计划主要投资丽鹏股份 3 年期非公开发行股票,力争实现计划资产的稳健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计划拟主要投资于丽鹏股份 3 年期非公开发行股票,闲置资金可投资于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中央银行票据、货币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但上述闲置资金所投资标的的剩余期限不应超过本资产管理计划剩余存续期。 其中,股票投资合计市值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 0~100%;其他投资品种合计投资比例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总值的 0~100%。 (三)投资策略 本资产管理人对拟进行非公开发行的上市公司(丽鹏股份)进行基本面分析,着重考虑标的公司未来成长性,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的基础上进行投资。在定向增发股票锁定期结束后,本管理人将根据对股票内在投资价值和成长性的判断,结合股票市场环境的分析,选择适当的时机卖出。 (四)投资限制 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组合应遵循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以及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现对委托人的具体身份、人数、资产状况、认购资金来源和与丽鹏股份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事项明确如下: 与丽鹏股份是否自然人姓名/企业名称 认购金额(万元) 资金来源 有关联关系 罗南玲 12468.00 自有 否 罗秋玲 2905.82325 自有 否 刘玉芝 207.80 自有 否 合计 15581.62325 在股份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之后,发行方案报中国证监会备案之前,委托人将足额缴纳用于投资“【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421】号资产管理计划”的全部认购款项,如未按约定缴纳认购款项的,委托人将按未缴纳认购款项的【1.0】%向管理人支付违约金。在“【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421】号资产管理计划”本次认购的股份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锁定期届满之前,管理人不得提前清算“【财通基金-富春定增 421】号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不得全部或部分转让所持有的产品份额或退出产品。 (五)投资禁止行为 为维护资产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本计划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 承销证券。 2、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5 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出资。 6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六)业绩比较基准 本资产管理计划不设业绩比较基准。 (七)风险收益特征 本资产管理计划可将全部的计划财产投资于股票,属于高风险收益特征的投资产品。 (八)投资政策的变更 经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协商一致可对投资政策进行变更,变更投资政策应以书面形式做出。投资政策变更应为调整投资组合留出必要的时间。 十一、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投资经理的指定 1、投资经理的指定 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由资产管理人负责指定,且本投资经理与资产管理人所管理的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经理不相互兼任。 2、本计划投资经理 本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经理为徐益鋆先生和甘甜女士。 投资经理简历: 徐益鋆先生,上海交通大学管理科学与工程硕士,浙江大学本科。曾任浙江祥生集团公司项目经理助理、海通证券研究所助理基金分析师。2011 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职于研究部、量化投资部。现担任财通基金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甘甜女士,南开大学经济学学士。2012 年加入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投资经理助理,现担任多个专户产品的投资经理。 (二)投资经理的变更 资产管理人可根据业务需要变更投资经理,并在变更后及时告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担任注册登记机构的,由注册登记机构向销售机构提供资产委托人名单,并通知资产委托人。资产管理人提前 3 个工作日在网站公告前述调整事项即视为履行了告知义务。 十二、资产管理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1、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并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资产托管人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计划财产承担保管职责,对于证券登记机构、结算机构等非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财产不承担责任。 2、除本条第 3 款规定的情形外,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可以按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以其固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4、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消。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明确告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独立性。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并根据资产管理人的投资需要开立基金账户。资产委托人和资产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证券账户的持有人名称应当符合证券机构的有关规定。 十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一)交易清算授权 资产管理人应事先向资产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通知(以下称“授权通知”),指定有权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的被授权人员,包括被授权人的名单、权限、电话、传真、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并注明相应的交易权限,规定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指令时资产托管人确认有权发送人员身份的方法。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投资指令是在管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资产管理人向资产托管人发出的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支付的指令。资产管理人发给资产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到账时间、金额、收款账户信息等,加盖预留印鉴并有被授权人签字或签章。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投资不需要资产管理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以中登公司发送的交收指令进行处理。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的时间和程序 指令由“授权通知”确定的有权发送人(下称“被授权人”)代表资产管理人用传真方式或其他资产托管人和资产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发送。资产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立即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授权通知经送达资产托管人生效。资产托管人依照“授权通知”规定的方法确认指令有效后,方可执行指令。 对于被授权人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资产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资产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发送划款指令,发送人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资产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至少提前两个小时,为资产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由资产管理人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资产托管人收到资产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传真划款指令进行形式审查,验证指令的书面要素是否齐全、审核印鉴和签名是否和预留印鉴和签名样本相符,复核无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