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及募集 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经核查,2014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二、关于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5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5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四、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海川制盖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2005]120 号文《证监会、银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全资子公司成都海川制盖有限公司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本次担保系全资子公司对母公司提供的贷款担保,未与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的精神相违背,符合相关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5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