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丽鹏股份:关于签署股权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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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鹏股份:关于签署股权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5-07-11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股权战略合作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甲方”)与刘虎军(以下简称“乙方”)、兰坤(以下简称“丙方”)于 2015 年 7 月 10 日签署《股权战略合作协议书》。有关情况如下: 一、协议签署背景情况 甲、乙、丙三方皆以自有资金出资,共同发起设立移动互联媒体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并于2015年5月25日签署了《合作协议》。对外投资公告详见2015年5月26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公告。 现本公司与丙方就合资公司相关事务的决策保持一致行动,于2015年7月10日签署《股权战略合作协议书》。 二、协议对方情况 1、乙方:刘虎军  身份证号码:43050319700930****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前海路 3101 号 2、丙方:兰坤  身份证号码:42242919781203****  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7088 号 三、股权战略合作协议内容 一)一致行动事项 1、甲方、丙方(下称“双方”)作为合资公司股东在合资公司今后的任何股东大会表 决上,以及其他对合资公司事务作出决策的任何场合上均应根据事先共同协商所达成 的一致意见表决,通过行使一致的表决权和采取其他一致行动的方式巩固对合资公司 的控制地位。 2、双方在合资公司今后的每次董事会表决上,以及其他由董事对合资公司事务作出决 策的任何场合上均应根据事先共同协商所达成的一致意见表决,通过行使一致的表决 权和采取其他一致行动的方式巩固对合资公司的控制地位。 3、双方在表决或作出决策前,应当进行事先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 4、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应以甲方的意见作为双方共同的表决意见。 5、本协议各方均知悉并同意丙方作为甲方的一致行动人。 6、本协议各方均认可,合资公司存续期内,丙方如转让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则甲方 在同等条件下具有优先受让权;如丙方将其在合资公司的股权转让给甲方以外的其他 人,则丙方应在后续该等转让合同中明确约定新的股权受让方继续受让本一致行动协 议约束,否则丙方不能转让其股权,除非甲丙双方另有约定。 二)合资公司治理 1、在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为 5 名,且甲方、乙方及丙方各自委派董 事人数比例为 2:2:1,董事的任期每届为 3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2、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依据章程的规定作出的决定; (3)制订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就上述事项作出决议,需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除非董事会未按《公司法》或合资公司章程履行职责,就合资公司章程规定的需要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在董事会未审议通过并提交给股东会审议前,股东会不得就相关事项单独作出股东会决议。 股东会就相关事项作出决议时需经有表决权股东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3、自合资公司成立后,合资公司的经营管理团队由乙方负责组建,协议各方必须保证 合资公司存续期间经营管理团队稳定及具有充分有效的自主经营权。 三)争议解决 1、本协议的解释及履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有关本协议的解释或履行,各方之间发生争议的,应由各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 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各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在合资公司存续期内有效。 四、协议签订对公司的影响 签订股权战略协议后,本公司与丙方可通过行使一致的表决权和采取其他一致行动的 方式巩固对合资公司的控制地位。可将合资公司纳入本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五、报备文件 《股权战略合作协议书》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5 年 7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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