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花园石桥路 33 号花旗集团大厦 14 楼 电话:021-61059000 传真:021-61059100 邮编:200120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致: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修订)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15 年4 月 10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20 日。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数 155,173,764 股,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0718%;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现场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20 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155,067,98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7.0397%。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7 人,代表股份 105,78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321%。 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3)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计 8 人,代表的股份为9,894,12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0014%。 中小投资者指持股 5%以下(不含 5%)的投资者,不含公司实际控制人一致行动人及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核,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本次股东大会未发生对通知的议案进行修改的情形,也未发生股东提出新议案的情形。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按照本次股东大会的议程及审议事项,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14 年修订)文件精神,本次股东大会涉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 根据统计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表决情况如下: 1、 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2、 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3、 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4、 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5、 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24,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55%;弃权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1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24,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426%;弃权 79,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075%。 6、 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公司 2015 年度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7、 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申请银行信用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8、 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公司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9、 审议通过《关于 2015 年度公司监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10、 审议通过《公司 2015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11、 审议通过《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12、 逐项审议通过《公司 2014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12.1、发行股票的种类和面值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 12.2、发行方式和发行时间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 12.3、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 12.4、发行对象及其与公司关系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 12.5、认购方式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 12.6、发行数量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 12.7、发行股票的限售期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 12.8、上市地点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 12.9、募集资金金额和用途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 12.10、本次非公开发行前滚存未分配利润的分配方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 12.11、本次非公开发行决议的有效期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82,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534%;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3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8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8379%;弃权 21,0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2122%。 13、 审议《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运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14、 审议《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15、 审议《关于公司与兰坤等 5 名特定对象签订附条件生效股份认购协议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16、 审议《关于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17、 审议《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18、 审议《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 年-2017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155,069,864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30%;反对3,0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9%;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5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 同意 9,790,22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8.9499%;反对 3,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303%;弃权 100,9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198%。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上述决议均合法有效。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 201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本页无正文,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201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署页)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沈国权负责人:吴明德 经办律师:杨依见 二 0 一五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