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认可,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关于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方案的议案》、《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度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相关的议案及文件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前,已经得到我们事前审查和认可,我们同意将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审议。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我们认为公司符合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格和条件,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方案和预案符合前述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本次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的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百分之九十,即不低于11.15元/股。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定价方式公平、公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4、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符合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符合公司发展的需要,募集资金的合理运用将给公司带来良好的经济效益,有利于公司增强持续盈利能力和抗风险能力,增强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非公开发行募集资金是必要且可行的。 5、公司审议本次发行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程序、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6、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尚需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后方可实施。 二、对《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过对董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审核,认为:公司制定的《未来三年(2015年-2017年)股东回报规划》能够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可实现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建立了持续、稳定及积极的分红政策。 公司在保证正常经营发展的前提下,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等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有利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或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对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秦 华 秦书尧 王全宁 2015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