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时间: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4-12-24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法规、制度的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所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变更部分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关于变更部分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本次更换部分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规范、合法,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的有关规定。 2、董事候选人诚实信用、勤勉务实,具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聘任董事职务的要求。 3、未发现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有《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且尚未解除的情况。任职资格合法、符合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条件。 4、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部分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独立意见 根据财政部自2014年1月26日起修订和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公司对会计政策进行了相应变更及为了适应公司实际业务的发展对会计估计进行适当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符合财政部的相关规定,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13号: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况,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及会计估计的变更。 三、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 号)的规定和要求,本次对外担保事项的被担保对象系为公司全资子公司,上述对象的主体资格、资信状况及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均符合证监发[2005]120 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公司对外担保的相关规定。本次担保事项,符合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公司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我们认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为全资子公司银行授信提供担保的事项是合理的,决策程序合法,符合本公司的根本利益,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和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独立董事:  葛江河  吴贤国  王全宁 2014年12月23日

  附件: ↘公告原文阅读
返回页顶

【返回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