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甲方”)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向汤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56 号)核准,向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条件的特定投资者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36,690,000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7.57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277,743,300 元,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267,428,375.30 元。2014 年 12 月 11 日,扣除独立财务顾问费用 800 万元后的募集资金269,743,300 元全部到位,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到账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天健验[2014]3-84 号《验资报告》。 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公司及独立财务顾问金元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主要条款如下: 一 、 甲 方 已 在 乙 方 开 设 募 集 资 金 专 项 账 户 ( 以 下 简 称 “ 专 户 ”), 账 号 为378010100100215333,截止 2014 年 12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269,743,300.00 元。该专户仅用于甲方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二、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三、丙方作为甲方的独立财务顾问,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独立财务顾问代表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季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四、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代表丁雪亮、覃新林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独立财务顾问代表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五、乙方按月(每月 5 日之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六、甲方一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按照孰低原则在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5%之间确定)的,乙方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七、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独立财务顾问代表。丙方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代表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甲方、乙方书面通知更换后的独立财务顾问代表联系方式。更换独立财务顾问代表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八、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九、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丙方督导期结束(2015 年 12 月 31 日)后失效。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