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 关联交易事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批复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4 年 11 月 28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关于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向汤于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批复》(证监许可[2014]1256 号),批复主要内容如下: 一、核准你公司向汤于发行 49,066,587 股股份、向上海金融发展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发行 15,859,306 股股份、向汤洪波发行 6,776,622 股股份、向上海复星创泓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3,799,165 股股份、向刘钊发行 3,092,344 股股份、向黄玲珍发行 2,915,638 股股份、向成都富恩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3,156,812 股股份、向杭州金灿金道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发行 2,252,993 股股份、向黄涛发行 2,120,464 股股份、向赖力发行 1,778,337 股股份、向丁小玲发行 1,052,271 股股份、向张丽洁发行 883,527 股股份、向罗光英发行 883,527 股股份、向戚建良发行 777,504 股股份、向欧明发行 706,821 股股份、向王代全发行 706,821 股股份、向李胜利发行 530,116 股股份、向刘冲发行 530,116 股股份、向朱吉英发行 525,698 股股份、向诸霏霏发行 424,093 股股份、向曾凡芹发行 353,411 股股份、向徐文蕾发行 265,058 股股份、向杨华平发行 229,717 股股份、向黄灵筠发行 212,046 股股份、向钟和平发行 181,123 股股份、向沈华彦发行 176,705股股份、向陈玉忠发行 176,705 股股份、向陶勇发行 176,705 股股份、向唐俐发行 176,705股股份、向黄泽群发行 132,529 股股份、向钱堤发行 123,694 股股份、向邱方丽发行 106,023股股份、向汤露华发行 106,023 股股份、向刘昌香发行 106,023 股股份、向喻晓发行 88,353股股份、向陈明华发行 88,353 股股份、向谢林希发行 88,353 股股份、向袁秀英发行 88,353股股份、向南旭东发行 88,353 股股份、向陈亚玲发行 88,353 股股份、向邓英杰发行 70,682股股份、向邢世平发行 61,847 股股份、向周武华发行 53,012 股股份、向徐榆疆发行 53,012股股份、向李昌华发行 44,176 股股份、向王饶发行 44,176 股股份、向雷小梅发行 44,176股股份、向李建国发行 44,176 股股份、向李中洪发行 44,176 股股份、向毛红发行 44,176股股份、向张文全发行 35,341 股股份、向许美赞发行 35,341 股股份、向李云国发行 17,671股股份、向郭丽娜发行 17,671 股股份、向赵树香发行 17,671 股股份、向李雪梅发行 17,671股股份、向杨杰发行 8,835 股股份、向李灿发行 8,835 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 二、核准你公司非公开发行不超过 36,690,000 股新股募集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配套资金。 三、你公司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应当严格按照报送我会的方案及有关申请文件进行。 四、你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你公司应当按照有规定办理本次发行股份的相关手续。 六、本批复自下发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七、你公司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生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重大事项或遇重大问题,应当及时报告我会。 公司董事会将根据上述批复文件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的授权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本次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事宜,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12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