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就有关情况作出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以及通过非公允交易方式变相占用公司资金的问题;也没有以前期间发生延续到本报告期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问题。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也未发生其他对外担保事项,也不存在累计担保情况。 三、关于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4年半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违规存放和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董事会关于公司2014年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实际情况。 四、关于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公司拟使用“模具制造生产线扩建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及其利息收入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降低公司财务费用,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公司董事会对相关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也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将节余募集资金用作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 本页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等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独立董事: 葛江河 吴贤国 王全宁 2014 年 8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