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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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14-02-11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主体承诺履行情况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公告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上市公司及承诺相关方承诺及履行工作的通知》(鲁证监公司字[2014]8 号)文件精神,对公司及承诺相关方的承诺及履行情况进行专项披露如下: 一、避免同业竞争承诺 本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已向本公司出具了《避免同业竞争承诺函》,分别作出如下承诺: 1、作为股份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本人目前不存在、将来也不会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与股份公司的业务构成竞争的业务,亦不会以任何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资经营、合作经营或拥有在其他公司或企业的股票或权益等)从事与股份公司有竞争或构成竞争的业务。 2、如果股份公司在其现有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其经营业务范围,而本人控制的企业已对此经进行生产、经营的,本人承诺将该下属子公司所持有的可能发生的同业竞争业务或公司股权进行转让,并同意股份公司在同等商业条件下有优先收购权和经营权。 3、除对股份公司的投资以外,本人将不以任何方式投资或自营股份公司已经开发、生产或经营的产品(或相类似的产品、或在功能上具有替代作用的产品)。 4、如承诺函被证明是不真实或未被遵守,将向股份公司赔偿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二、公司董监高关于所持公司股份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承诺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承诺: 1、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申报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 承诺期限:长期有效 截至公告之日,承诺人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三、其他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公告之日,公司不存在不符合监管指引要求的承诺和超期未履行承诺的情况。上述承诺未超过承诺履行期限。 特此公告。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14 年 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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