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专项核查报告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或“公司”)非公开发行的保荐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人”)对公司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情况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保荐人进行的核查工作 根据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非流通股股东(即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自2013年11月8日起,丽鹏股份非公开发行限售股份持有人持有的限售股份将上市流通。 太平洋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人员交谈,查阅了解除限售股的提示性公告、限售股份承诺及执行等情况,对本次限售股份上市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二、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变动情况 2012年10月11日,中国证监会签发了《关于核准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1328号),此次非公开发行新股20,738,461股,于2012年11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本由85,600,000股变为106,338,461股。 经2013年5月8日召开的201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以总股本106,338,461股为基数,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式向全体股东每10股转增8股,转增后公司总股本增加至191,409,229股。 三、限售股份持有人的承诺及执行情况 根据丽鹏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尽职调查报告》等,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承诺如下:“本次认购取得的丽鹏股份的股票自发行完毕上市之日起自愿锁定12个月,即12个月内不上市交易或者转让。在锁定期内,因本次发行的股份而产生的任何股份(包括但不限于股份拆细、派送红股等方式增持的股份)也不转让或上市交易。”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履行了上述承诺。 四、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情况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持有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五、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情况说明 1、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日期为2013年11月8日。 2、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37,329,22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9.50%。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为7家。 4、限售股份持有人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情况如下: 单位:股 持有限售股 本次解除限序号 限售股份持有人 备注 份数量 售数量 1 南京瑞森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9,000,000 9,000,000 新疆中乾景隆中和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2 5,400,000 5,400,000 (有限合伙) 3 上海证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4,860,000 4,860,000 4 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4,860,000 4,860,000 注1 5 宿迁华基丰润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4,860,000 4,860,000 6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4,860,000 4,860,000 注2 7 亳州市古井玻璃制品有限责任公司 3,489,229 3,489,229 注1: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登记在以下证券账户名下: 持有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备注 量 量 浙商证券-光大-浙商汇 1 金灵活定增集合资产管理 2,880,000 2,880,000 计划 浙商证券-光大-浙商金 2 1,980,000 1,980,000 惠2号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注2: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所持公司股份登记在以下证券账户名下: 持有限售股份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 序号 证券账户名称 备注 量 量 国君资管-工行-国泰君 1 安君得发集合资产管理计 2,300,400 2,300,400 划 国君资管-建行-国泰君 2 安君得增集合资产管理计 1,260,000 1,260,000 划 3 王为民 622,800 622,800 注3 4 陈继明 540,000 540,000 注3 5 路娜 136,800 136,800 注3 注3:自然人王为民、陈继明、路娜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委托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认购丽鹏股份本次非公开发行股份,自然人王为民、陈继明、路娜与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6、根据中国证监会机构监管部2012年5月28日下发的《关于证券公司以其管理的理财产品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问题的答复意见》,对于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不同账户是否可作为一个申购对象参与上市公司增发问题,参照适用《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第8条第2款规定,“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以其管理的2只以上基金认购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根据这一规定,同一证券公司管理的不同资产管理账户(包括定向、集合和专项),可以作为一个申购对象,参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认购。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份登记情况符合上述规定。 7、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5号——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预案和发行情况报告书》(以下简称“格式准则”)要求,《发行情况报告书》应当在“本次发行的基本情况”章节,披露“本次发行证券的类型、发行数量、证券面值、发行价格、募集资金量、发行费用等;其中,应当公告各发行对象的申购报价情况及其获得配售的情况,发行价格与发行底价、发行日前20个交易日均价的比率;”;未要求披露非公开发行证券的登记情况。由于浙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在股份认购阶段均以自身名义进行认购,因此丽鹏股份《非公开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按照《格式准则》要求及实际认购情况,进行了如实披露。上述披露情况符合《格式准则》的规定。 六、保荐机构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人认为:公司限售股份持有人均严格履行了其在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中做出的各项承诺,并正在执行其在非公开发行股票中所做的承诺。 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 保荐人对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情况专项核查报告》的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张 磊 张育庆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