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一、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董事行为指引》、《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的《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经公司第二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提议,提名孙鲲鹏先生、张本杰先生、李波先生、李海霞女士、邢路坤先生、罗田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葛江河先生、吴贤国先生、王全宁为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提名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根据上述董事候选人提供的简历,上述候选人均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任职条件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3、经详细了解独立董事候选人葛江河先生、吴贤国先生、王全宁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社会兼职等情况,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及《公司章程》所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性和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综上,我们同意提名孙鲲鹏先生、张本杰先生、李波先生、李海霞女士、邢路坤先生、罗田先生、葛江河先生、吴贤国先生、王全宁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并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201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独立董事: 王 利 吴贤国 战淑萍 2013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