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锐股份(002374)_公司公告_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保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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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保荐意见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3-03-1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保荐意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保荐机构”)作为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丽鹏股份”或“公司”)2010 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和 2012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经审慎尽职调查,就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申请所持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发表如下保荐意见: 一、丽鹏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股本状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238号文核准,公司于2010年2月首次向社会公开发行1,35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并于2010年3月1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正式挂牌上市。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本为 4,000 万股,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总股本为5,350 万股。 2011 年 5 月,经 2010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公司以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方式,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转增 6 股,公司总股本增至 8,560 万股。 2012年10月,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2]1328号文核准,公司向7名特定投资者非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20,738,461股,公司总股本增至10,633.8461万股。 二、丽鹏股份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履行承诺的情况 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股东为丽鹏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包括控股股东孙世尧、股东于志芬、孙鲲鹏、孙红丽和霍文菊,截至目前,上述人士持有公司股份共计4,320万股,全部为限售股份,具体如下: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万股) 孙世尧 2,400 于志芬 孙鲲鹏 孙红丽 霍文菊 合计 4,320 上述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招股说明书及上市公告书中已就所持公司股份做出如下承诺: 1、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已持有的股份公司的股份,也不由股份公司收购该部分股份。 2、同为公司董事的股东孙世尧先生、孙鲲鹏先生和同为公司监事的股东霍文菊女士承诺:除前述锁定期外,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股份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 截至目前,上述股东不存在违背所作承诺的情形。 三、丽鹏股份本次限售股份申请上市流通安排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时间为 2013 年 3 月 18 日。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 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数量为 4,320 万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 40.625%;共 5 名股东。 (三)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 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股序号 股东名称 所持限售股份总数 本次解除限售数量 备注 1  孙世尧 2,400 2,400 现任董事 2  孙鲲鹏  480  480 现任董事 3  霍文菊  480  480 现任监事 4  于志芬  480 5  孙红丽  480 6 合计  4,320 4,320 注: 1、现任公司董事的股东孙世尧先生、孙鲲鹏先生和现任公司监事的股东霍文菊女士承诺其限售期满后,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 2、公司董事会承诺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持续披露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四、股东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及对股东违规担保情况 经核查,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上述股东未发生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公司也未发生对其违规担保情况。 五、保荐意见 经核查,丽鹏股份本次申请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实际控制人家族成员已严格履行相关承诺;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数量、上市流通时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要求;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不存在实质性障碍;公司对上述内容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本保荐机构同意丽鹏股份本次解除限售股份。 (此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山东丽鹏股份有限公司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的保荐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刘宏  张磊 保荐机构: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3 年 3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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